广州市荔湾区公办小学2021年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小学招生]

2024-04-06 10:43:44 就业分配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公办小学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协调统筹全区招生工作,下设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区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学校招生工作。(二)公办小学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以考试或任何变相形式进行招生。(三)符合地段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在地段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办小学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协调统筹全区招生工作,下设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区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学校招生工作。

  (二)公办小学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以考试或任何变相形式进行招生。

  (三)符合地段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在地段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建立学籍。学校需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基[2007]63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申报和确认工作。

  (四)切实加强招生计划的管理。公办小学的招生计划报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各小学招生计划经核定、发布后不得随意调整(见附件);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五)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对于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在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证明,截至2021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其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安排到公办小学(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就读;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不足一年的,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区安排学位。

  二、小学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适龄入学。

  2015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地段报名登记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审核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二)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分布、学校规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第一,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入学。

  “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并且户籍地址与房产或租赁地址一致,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需居住在祖辈房产的,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祖辈。

  “实际居住地”是指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地点。

  第二,实行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入学。

  各小学的招生服务地段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的生源及学校综合布局情况划定(附件)。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对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生源的界定和统筹安排入学生源的界定,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是对口入学。适龄儿童本人与父母同户同住,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按各小学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的办法执行。

  1.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能提供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者(即户主与业主一致,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完全房产。

  2.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二手房的,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5年级,并能提供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者,且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完全房产。

  3.属祖辈房产,能提供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与祖辈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者,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5年级,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2021年8月31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入户并居住满两年的,且其祖辈拥有该完全房产。

  4.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在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证明,截至2021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能提供与该租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该地址户籍户主与租赁人均为该适龄儿童的祖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者,且该地址并无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

  二是统筹入学。不符合以上条件,或属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统筹安排学位的办法入学。统筹安排入学的学生与按对口服务地段入学的学生同等待遇。

  1.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荔湾区集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者,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因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户籍在荔湾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其他区者,可凭拆迁协议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非原户籍所在地者,由荔湾区教育局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荔湾区,属永迁性质且已实际居住在其他区者,可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永迁性质居住在荔湾区者,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者,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属一个区的,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名下的房产证明不属同一个区的,可向其法定监护人名下房产所在区教育局申请公办学位。

  (2)根据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等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要求,具有上述六个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名下房产位于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的行政区,但在中心城区仍具有居住条件的,可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申请公办学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政策性照顾学生。

  符合广州市荔湾区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见附件),并经审核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学生,能提供其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或持住建部门认可的唯一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证明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四)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荔教规〔2020〕1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通知(荔教[2021]20号),来穗人员可上荔湾教育信息网查询文件及日程安排、受理点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要求先网上报名,再到受理点提交证明材料,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

  2.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符合以下所列条件的,可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经审核通过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学位:

  (1)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荔湾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人或配偶拥有荔湾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在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证明,截至2021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五)入学程序。

  全市公办小学招生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1.穗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7日至11日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登记有效后,于5月22日至24日根据网上预约时间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局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6月18日前公办小学发出录取通知。

  2.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可接受不符合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和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申请登记,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到相应的学校申请。

  3.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报名登记和审核资料的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可于8月26日至27日到户籍地对应学校递交补报名申请,补报名者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2020年申请延缓到2021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按2020年划分的对口服务地段学校或2020年统筹的学校接收,对未经申请及批准,擅自推迟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为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产、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双胞胎、多胞胎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如同一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已经有学生在读1—5年级的,该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6.“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都属荔湾区的,在实际居住对口学校审核资料,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在他区的,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对口学校审核资料及安排学位;户籍地在其他区,实际居住在荔湾区的,在荔湾区对口学校审核资料,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小学招生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小学要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的适龄儿童的入学问题,要积极与民政部门协调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的入学工作,并妥善做好优秀外来工子女、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和困难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

  (二)小学严禁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三)严禁捐资助学与学位挂钩。

  (四)认真执行以下要求,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工作秩序:

  1.公办小学按教育局划定的地段区域招生。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严格控制在5%以内,并逐年减少。

  2.公办小学不准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本服务地段应接收的学生。

  3.小学班额原则上不少于40人,不超过45人。各校均要适当预留转学插班学位,及时做好相关学生的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4.对于“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学校要耐心指引其报名登记工作,一次性告知事项,避免造成矛盾。

  (五)加强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学生的范围和条件。

  (六)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确因严重疾病无法入学的年满8周岁的重病儿童可提出申请,与学校共同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或采取送教上门等学习形式,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小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1.强化组织观念,树立全局意识。小学招生工作是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安排学位行为,为确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必须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同时小学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全体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各项有关政策法规,提高政策水平。

  2.健全完善各项招生管理制度,学校要制定招生录取、统筹的管理细则与操作办法,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大力做好小学招生的政策宣传工作。

  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派发相关招生指南及宣传资料到各社区及各幼儿园,并将相关讯息公布于“荔湾区政府网”(http://www.lw.gov.cn)和“荔湾教育信息网”(http://www.gzlwedu.org.cn)。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各学校招生工作小组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学校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有利条件,克服困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名的适龄儿童及时做好家访、督促工作,确保荔湾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各校应将应入学而未依时入学的儿童情况,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

  4.增强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要规范执行各项政策和规定,及时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解决群众的困难,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四、公办小学招生工作的日程安排及工作流程(见附件)

  监督投诉电话:81958161(荔湾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

  81948211(荔湾区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