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直学校初中一年级2023年秋季学期招生办法[初中招生]
为做好今年市直学校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3〕35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学校
今年市直学校初中一年级招生的有市第一中学、市第三中学、市第五中学、市第六中学、市第八中学、市第九中学、市第十中学、市第十一中、市第十三中、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北京市第八中学北海实验学校、西北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市涠洲实验学校等十三所学校。
二、招生方式和报名条件
(一)市第一中学、市第三中学、市第五中学、市第六中学、市第八中学、市第九中学、市第十中学采取单校划片免试就近分配入学的招生方式。报名条件为以下之一:
1.海城区户口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2.小学应届毕业的、能提供完整报名材料的、父母在海城区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市第十一中、市第十三中、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采取单校划片免试就近分配入学与划片电脑随机抽签入学相结合的招生方式。报名条件为以下之一:
1.海城区户口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2.户口和房产在向海大道以南,三合口江以西的银海区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三)北京市第八中学北海实验学校、西北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采取划片电脑随机抽签入学的招生方式。报名条件为以下之一:
1.海城区户口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2.户口和房产在向海大道以南,三合口江以西的银海区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四)市涠洲实验学校采取单校划片免试就近分配入学的招生方式。报名条件为以下之一:
1.海城区户口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2.小学应届毕业的、能提供完整报名材料的、父母在涠洲镇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范围
(一)单校划片免试就近分配入学的招生范围
(二)参与划片电脑随机抽签入学的生源范围
四、报名办法和提交的报名材料
(一)报名办法
1.实行网上报名。海城区户口和符合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家长)于6月10—14日登录网站(http://www.gxszxy.com:4505/),进行网上自主报名。请学生(家长)牢记报名编号,以便后期使用。
2.审核材料。在海城区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于6月30日前(具体的时间安排由各小学自行确定)由家长提交报名编号和报名材料在所就读的学校进行材料审核;不在海城区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于6月27—30日由家长携带报名材料,按照网报时规定的时段到市教育局教育便民服务大厅招生考试窗口凭报名编号和报名材料进行材料审核。
3.符合报名条件,欲参与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市第十一中、市第十三中、北京市第八中学北海实验学校、西北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电脑随机抽签的学生,可于7月2—6日登录网站(http://www.gxszxy.com:4505/),进行网上自主报名。按选报学校的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学校进行材料审核。选报学校时,限从五所学校中选报一所。
(二)提交的报名材料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如父母与学生不在同一户口簿,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及学生出生证明。
2.居住证明。
(1)海城区户口学生可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中的任意一项:①学生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②学生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及购房完税票据;③学生父母或(外)祖父母单位或房产部门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和署名为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缴纳至2023年6月30日前满六个月及以上的水电费缴款凭证。
(2)户口和房产在向海大道以南,三合口江以西的银海区行政区域的参与电脑随机抽签的学生提供以下两项材料中的任意一项:①学生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②学生父母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及购房完税票据。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父母一方持有的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户口属银海区、铁山港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中的任意一项:①父母一方在海城区的房屋所有权证。②父母一方在海城区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及购房完税票据。③父母一方在海城区的租房合同(需附上缴纳至2023年6月30日前满六个月及以上的出租房屋完税票据)。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父母一方在海城区的务工证明(可为以下两项材料中的任意一项):①学生父母一方的注册地在海城区至2023年6月30日前满六个月及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②学生父母一方在海城区工作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需附上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至2023年6月30日前满六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五险”凭证)。
4.非海城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情况说明(说明须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学时间、学籍号、是否应届小学毕业生等,并加盖学校公章)。
五、录取办法
市直学校初中一年级采取单校划片免试就近分配入学、单校划片免试就近分配入学与划片电脑随机抽签入学相结合、划片电脑随机抽签入学等三种录取办法。
(一)单校划片免试就近分配入学的录取办法
1.海城区户口学生根据“学生与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住址、房屋所有权证地址和家庭实际住址一致”的原则,按学校招生范围,免试就近分配入学。如户口住址、房屋所有权证地址和家庭实际住址不一致时,相对就近分配入学。
2.未能提供完整报名材料的海城区户口学生与符合报名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各学校生源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二)单校划片免试就近分配入学与划片电脑随机抽签入学相结合的录取办法
完成海城区户口学生的单校划片免试就近分配入学录取后,学校仍有空缺学位的,对已在网上报名且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非招生范围的学生,进行电脑随机抽签,确定为拟录取对象,拟录取对象公示无异议后,即正式录取。未能被录取的学生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招生考试院或银海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三)划片电脑随机抽签入学的录取办法
1.直接确定拟录取对象。
报名结束后,经学校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如果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即直接确定为拟录取对象。
2.电脑随机抽签录取。
报名结束后,经学校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如果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进行电脑随机抽签,确定为拟录取对象,拟录取对象公示无异议后,即正式录取。未能被录取的学生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招生考试院或银海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六、相关规定
自2018年起,实行同一个户口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入学机会,即同一个户口地址,五年内只能有一名学生享受按招生范围分配到同一所学校入学的机会(双胞胎和二孩除外)。
七、投诉及违规处理
(一)为加强对我市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教育局设立招生政策咨询和违规招生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政策咨询,受理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
报名咨询电话:0779-3200532
招生监督电话:0779-3210025
(二)如发现有违反招生规定行为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一经发现查实使用虚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报送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处理。
2.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实际住址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3.在招生期间,招生学校将违反招生规定的学生档案退回市招生考试院,并取消该学生在该校的录取资格,由市招生考试院或所属辖区教育局另行分配。特别是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不遵守“限报一所学校”规定的,或同一人重复报同一所学校的,一经发现,取消录取资格。
4.违反招生规定的初中学生,取消该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时报考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生的资格。
八、新生入学
学生接到招生学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后,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凡是未按时到校注册的,视为学生监护人主动放弃学位,学校不再保留其学位。
九、招生纪律
(一)招生工作实行“阳光招生”,公开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市招生考试院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十、附则
(一)具有银海区户口属银海区第七小学招生范围的原住居民并且一至六年级在银海区第七小学实际就读的应届毕业班学生可分配到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具有银海区户口属银海区第七小学招生范围的原住居民在银海区第七小学实际就读不满六年的应届毕业班学生可就近统筹分配到北海市第十中学。银海区第七小学将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银海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提交市招生考试院审批同意,符合条件的学生方可报名。
(二)具备以下四类条件的学生为正读生:
1.具有海城区户口且实际住址在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内并分配到该学校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2.参与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市第十一中、市第十三中、北京市第八中学北海实验学校、西北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电脑随机抽签并被录取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入学优待的人员。如: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各类优抚对象。
4.经市招生考试院审批同意后分配到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市直属初中的具有银海区户口属银海区第七小学招生范围的原住居民在银海区第七小学实际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三)不属上述附则(二)四类条件的学生一律为非正读生。
(四)对逾期报名的海城区户口的学生,由市招生考试院根据录取后各招生学校生源情况统筹安排录取。
(五)电脑随机抽签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由北海市招生考试院根据其他招生学校生源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六)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有子女入学需求的可于6月底前到北海军分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具体事宜。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北海市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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