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条件[深圳就业分配]
[1] 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且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参考判断。
[2] 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四险,下同。
[3] 毕业2年内:指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的24个月内,下同。
[4] 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完成了商事登记注册,且其总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5] 在个体工商户就业:此为深人社规〔2021〕7号文件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政策内容之一,自该文件实施之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申请期限内(在单位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的1年内)的,可享受此政策并自愿申请。
[6] 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7]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街道、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
[8] 在中小微型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业:此为深人社规〔2021〕7号文件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政策内容之一,自该文件实施之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申请期限内(在单位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的1年内)的,可享受此政策并自愿申请。
[9] 中小微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涉及企业划型认定的,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规定执行。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10] 在劳务派遣岗位就业:此为深人社规〔2021〕7号文件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政策内容之一,自该文件实施之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申请期限内(在单位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的1年内)的,可享受此政策并自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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