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范文[深圳就业分配]

2024-09-10 09:32:16 函授大学
篇1【关键词】高职发展思路一、生存寰常好媪俚奈侍从目前全国各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发展的思路来看,广泛存在“重理轻文”现象。从院系设置、专业设置、硬件投入及招生情况等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工(理)科类专业独占鳌头,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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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高职 发展 思路

  一、生存寰常好媪俚奈侍

  从目前全国各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发展的思路来看,广泛存在“重理轻文”现象。从院系设置、专业设置、硬件投入及招生情况等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工(理)科类专业独占鳌头,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而文科类专业,尤其是法律专业则不然,举步维艰,其生存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不符合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二是不能直接服务于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需要;三是专业性太强,岗位需求不足;四是学历层次不高,不能满足相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要;五是人才市场供应量大,高职院校不占优势;六是学生实训基地建设困难,不能满足学生实训场所需要;七是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困难。

  二、质疑根源: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生存寰车贾碌脑因,并进行了合理性探索。通过调查研究,笔者发现,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生存寰车脑因主要体现为“两个矛盾”和“两个难题”。

  (一)“两个矛盾”

  1、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矛盾。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于一线,具备一定的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级蓝领”。这一定位的关键是“应用型人才”,这就使高等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可见,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方向和专业类型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必须使其专业设置和输出专业人才的数量与国民经济结构和人才需求数量相吻合,尤其是与行业结构相适应。在大众普遍看来,法律专业培养的是“精英人才”,专业性强,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与主导者,多为“理论型人才”,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相矛盾。

  2、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的矛盾。教育界及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岗位以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为要务,尤其是服务地方经济,其就业岗位主要为各大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而法律专业就业岗位主要为司法行政类机关,企业对其需求量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一线人才的岗位需求,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相矛盾。

  (二)“两个难题”

  1、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难题。普遍认为,法律专业学生实训基地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为主,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学历层次偏低,不能胜任相关法律专业工作,大多行政、司法机关不愿选择高职院校作为实训基地合作对象。另外,法律专业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现象,优质实训基地大多被各全日制本科院校甚至研究生占据,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困难重重。

  2、法律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安排难题。从目前情况来看,各高职院校对待法律专业普遍存在方向定位不清的现象。专业发展方向定位不清必然导致发展思路不明。普遍认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应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强的单位为主,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不能满足相关单位要求。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安排存在困难。

  三、何去何从:发展思路探析

  通过调查研究,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在总结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办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现状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从事成人教育和高职教育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及法律专业建设工作经验,提出了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建设发展思路,并力争为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开设与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

  1、明确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普通高等院校主要以培养专业性较强、理论性较高的人才为目的,相反对实践能力和综合技能方面要求较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专业定位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因学历层次较低,专业性要求比之普通高等院校较弱,所以不宜以理论教学为主,也不宜设置专门法学院,应根据其主要专业方向分属相应系部,譬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事务专业就分属于商贸学院。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还应基于“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点,结合其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区域人才的动态需求,发掘其目标就业导向,找准专业发展主方向,摈弃高等院校传统的“民商法方向”、“经济法方向”、“诉讼法方向”、“刑法方向”、“理论法学方向”等研究方向的划分,可分为“企业法务方向”、“行政文秘方向”、“商务英语方向”、“保险业务方向”等比较“接地气”的方向,并根据不同的培养方向制定不同的培养要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主方向为“企业法务”,根据这一专业发展方向,学生毕业后主要服务领域为企业,主要工作岗位为法务,就业选择面较广;而这也与他的培养目标相契合,他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立足本省、面向周边省区的,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部门,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法务、管理及文案等工作的应用型综合人才。

  2、明确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立足于所在区域的社会需求,确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其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紧密联系贵州省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及各地区县市司法事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科学发展观统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因需施教,明确人才培养思路

  1、完善课程设置。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以专业课程学习为主,大多课程涵盖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主领域,以法律专业学习为主,法学理论性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专业课程的设置不应过于强调理论性,应注重专业课程的基础性学习,除此之外,还应结合专业方向设置有针对性的辅助课程作为主修课程,提高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在课程设置方面,该校依据职业岗位群所要求必须具有的和形成优势的知识、技术、能力、素质、形象、证书等来设置专业课程。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岗位应用为目的,以能力为本位,以培养岗位群应用技术能力为主线,强化专业核心能力。课程涵盖了职业形象、职业体能、职业英语、职业理论知识、职业技术、职业能力、职业证书、岗位实训等内容。课程设置分为四个学习模块,包括基础学习模块、专业学习模块、专业拓展模块、素质教育模块。

  2、搭建多元化实训基地。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训环节主要以模拟法庭、法庭审判为主,实训基地建设主要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除司法机关外,还应结合专业定位及专业方向,确立相适应的实训基地,以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打好就业前期攻坚战。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专业方向及目标就业岗位为导向,为学生实训搭建了多元化的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实训基地。校内有模拟法庭、企业法务模拟实训室、商务谈判模拟实训室等,校外与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搭建法庭审判实训基地,同时与近邻社区合作,让学生走进社区,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此外,该校充分发挥专业教师的专业优势,让专业教师尤其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担任社区“志愿者”工作,实行“社区服务中心值班制”,定期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居民疑问。通过这一举措,加强了学院与社区之间的有效合作,同时为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实习实训场所。

  3、以就业驱动为导向,确保顶岗实习取得实效。毕业实习是目前各高校学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高院职院学生毕业实多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顶岗实习是目前各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实习的主要形式,顶岗实习时间大多为半年或者一年不等。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按照实习单位的工作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就业驱动为导向,采取多种途径和渠道确保顶岗实习工作取得实效。主要做法是:一是采取“2+1”培养模式。“2”即在校学校培养的时间,为两年。“1”即顶岗实习的时间,为一年。该校高度重视学生顶岗实习环节,切实保证学生实习取得实效。二是深入了解学生就业意愿,根据就业意愿确定顶岗实习岗位。对有志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以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等为主;对有志于从事企业相关工作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则以企业为主。三是建立了切实可行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高度重视与顶岗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实时动态地就学生实习情况进行反馈,深入了解实习单位对学生的专业及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学生培养方式及目标。

  (三)注重学生后续发展,搭建学历提升桥梁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注重后续发展,努力提升学历是高职院校学生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学历层次主要为专科,不能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人才学历层次的要求,这一问题引起了各高职院校及学生的广泛关注。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积极重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后续发展及学历提升。主要做法是:一是鼓励学生进入贵州电大成人开放学院学习。贵州电大和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走两校一体化办学模式。该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可以在专科阶段学习的两年里,利用课余时间接触贵州电大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为将来提升学历打好基础。二是积极做好与其他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合作关系,为在校生专升本提供便利。该校高度重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专升本需要,积极做好与本地高等院校的合作关系,如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等,使其为学生专升本提供专业服务和信息咨询。

  参考文献:

  [1]周济,《在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

  讲话》[R],2003.11.7

  [2]陈晓燕,《对办好高职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J],北京市经

  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管德明,《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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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法学专业 房地产法学专业方向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众多与就业率欠佳并存

  1.1 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数量众多

  法学专业曾一度被认为是朝阳专业,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公众普遍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会稳步提升。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为292所,2005年约为560所,截至2008年底,该数值则达到了634所。30年来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①法学一跃成为了目前我国开设数量最多的三大专业之一。

  1.2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欠佳

  据中国社科院2012年6月11日的中国年度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11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92.5%),最低的是法学(86.8%)。2012届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包括:动画、法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与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体育教育、生物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专业连续两年名列红牌警告专业。从就业蓝皮书提供的2009届至2011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分别为82.3%、86.7%、86.8%,②连续3年垫底,而且在已经就业的法学毕业生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从事的是与法学完全无关的职业,例如市场营销、文秘、行政管理等。

  作为一名在民办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笔者也亲身感受到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在逐年减少,即便是到校报到了,一年后也有很多学生会以各种理由申请转专业。对于法学教育人来说,这一现状足以引发我们的深思!

  2 对法学专业就业率低现象的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法学专业就业率尴尬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教学之外的宏观原因,(例如,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公众意识还有待建立;由于体制问题,司法、执法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令民众对法律信仰产生动摇等),也有目前专业设置以及教学方式本身的微观原因。本文则力图对后者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改革对策。

  2.1 专业设置的精密度低造成就业路径不畅

  1998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把原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合并为法学,并将其作为一个二级类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社会学类等4个二级类,12个种专业,合并为大法学。从此结束了法学下细分专业的历史。全国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都必须上14门专业核心课,其余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也大体一致。这就造成所有的法学专业学生所学内容同质化严重,刚性的授课内容与多变的法律就业岗位之间没能建立起良好的对应关系。

  这个现象与工学门类的一些专业则完全不同,部分工学门类专业完全就是为相应的职业量身打造的,其对口性非常强。因此,笔者认为要适应法学新兴的就业途径,必须结束目前“大一统”似的法学专业设置状况,在教育部修订专业目录前可采用自主设定专业方向的方式来予以解决。

  2.2 现行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如前所述,目前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所有开办了法学专业的院校,授课内容都基本一样。我国又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注重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本身的研究,结果造成了研究型法律人才供应过剩,而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却乏善可陈。而且顾及到教育部及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评估指标,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和相应的课时数是无法改变的,而其中如法哲学、中外法制史这样的课程,对于无意于法律理论研究的学生而言就等于是挤占了他们学习专业选修课,及接受实践教学的时间。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主持了两会联席工作会议,并在大会上做了题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更加注重法律实务型人才的培养》的主题演讲。很多学者也都表达了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应更加注重以职业化为导向的想法。

  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还不能增设法学类新专业的情况下,可尝试根据社会对应用型法学人才的职业能力需求,设计一些专业方向,在方向课程中删除一些与未来就业方向关联性不强的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让更具有针对性的课程取而代之。

  3 对法学专业方向课程建设的尝试——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

  3.1 为什么选择房地产产业作为突破口

  大学的三大职能中最为主要的是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而人才必定是为某个具体的产业服务,因此在设计新的专业方向时必须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的产业作为目标。房地产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举足轻重的产业,将其作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的服务对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1)资金的密集性,带来对法律服务的依赖性。可利用地的稀缺性和对房地需求的刚性,决定了追逐房地产的货币量永远都是很大的,造成房地产价值较高的结果。特别是国人对房地产有异常的偏好,造成近年来房价一直居高不下。大多数家庭甚至要依靠三代人的努力,才能在中心城区买到一套房子。交易额如此之高,使得交易双方都不可能如同在农贸市场购买白菜那样随意,必须依靠法律来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法律服务需求。

  (2)综合性强,涵盖面广。房地产产业的产业链条很长、环节很多,房地产业法律事务的综合性极强,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几乎都涉及到了,即使该专业方向的学生最终没有从事房地产业法律服务事务,也不会因为学习面狭窄而难以适应其他工作。

  (3)发展空间大。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27%,③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差距,因此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至少还有20年的朝阳期。这为一个与之配套的专业方向留下了足够的发展,直至成熟的时间。

  (4)专业性很强,只有经过专门培养的人员才能胜任工作。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到房产建筑过程,到交易买卖,最后到相应手续的办理,整个过程相当复杂且细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庞杂。非经专门的学习培训,仅略晓基本原理的法学学生根本难以胜任工作。所以,必须在通晓主要法学理论之后,对高年级法学生开设房地产方向课程来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培训。

  3.2 建设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课程可能存在的困难

  (1)教学理念转变难。教学的理念是选择教学模式的前提。在现行的教学理念被奉行多年之后,已经形成了强大的惯性,要想进行转变实属“知易行难”。虽然很多民办高校,甚至部分公立高校都定位为培养运用型的法学人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回到了原来的老路上。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课程,既然带上了“实务”二字,就必定要与原来的教学理念有所区别。

  (2)师资配备难。高等教育与现实脱节的问题不仅表现在教学上,也体现在教师缺乏对与其所属专业相匹配的产业现状的了解上,“学院派”的教师占到了较大的比重,多年重复性较高的教学容易使很多教师满足于现状,再加上沉重的科研任务,也在客观上让这些教师既无意愿也无精力去了解产业一线的实际状况。真正既精通理论又熟悉实务的“双师型”教师是非常可贵而且稀缺人力资源。在打造房地产法律实务课程这个课题上,民办高校的师资问题则表现得更为严峻。

  (3)实践教学投入大。房地产实务方向课程既然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如果学生不到房产开发公司或者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习,而仅仅只是在校内进行课堂教学,恐怕效果会大打折扣。要建立起一批这样的实践教学基地,对教学单位的财力与人力投入要求会比较高。对于在2002年以后才兴办的这一批民办高校而言,财力上的薄弱是又一个难以回避的一个短板。另外,还可能存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接纳时间与校内教学时间的协调问题,一般的教学时间都是在每年的2月至6月和9月至来年的元月,而实习单位的接纳时间不一定能安排在空档期,从而导致两者相冲突,这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4 对建设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课程的几点建议

  4.1 转变办学理念与采用多元的评价体系

  (1)改变目前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的教学理念,代之以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理念来建设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课程。办学理念是一切教学措施的先导,直接影响教学方式、课程设计等一系列方面。因此,如果换汤不换药,则不过是徒有其名。理念的改变应通过课程设置和考核方法来加以体现,教学取向要多元化。对于无心于理论研究而热衷于实务应用的学生而言,要有相应的课程来对他们的学习兴趣提供支撑。

  (2)改变一刀切式的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对不同定位的专业方向采用多元的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如同指挥棒,也会指引教学主体的办学思路。如果仍套用原来的评价指标,则如同用刀裁切不规则物使其整齐划一一样,会过滤掉专业方向中很多个性的东西,而这些个性可能是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最为可贵的创新成果。但是,评价指标不仅来自院校本身,更多的还是来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此,笔者也想呼吁管理部门的政策制定者能设定多元的评价指标。

  4.2 着力培养双师型教师

  笔者身在民办高校,对于公办高校的法学教师状况不甚了解,对省外高校的法学专业状况则知之更少,因此不敢妄加评议。至少在我校内,既对房地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熟悉又具有从业经验的教师一个也没有。因此,短期内解决师资不足的问题恐怕不现实。笔者建议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即在某些实务性极强的课程上聘请相关的专职人员来校授课,如律师、房产经纪、公务员,但这只是短期内的权宜之计。从长远计,还是要立足于本校教师的培养,可鼓励教师到实务部门轮训,每次轮训时间为6个月至1年。

  4.3 开放办学,加强与房地产实务部门的联系

  如前所述,房地产实务方向立足于应用,学生和教师都需要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作为依托。如果只是动用个人关系资源去开拓实践教学基地,既难以达到一定的数量,也受困于人员变更等因素,恐非长远之计。因此,必须开放办学,充分地发挥社会服务功能,与校外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系,例如争取横向科研课题,为企事业单位排忧解难;聘任实践教学基地的负责人为荣誉教授,定期来校做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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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100多年历史,在传统业务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一些新领域的业务发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务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如普华水道国际会计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并与当地两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正在筹划建设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计划5年内建立拥有10亿美元、3000名律师的全球第五大律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只有20年历史,截止1998年全国共604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事务所规模小,其他专业人才缺乏,普遍没有系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我国不久将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起动中西部大开发,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必将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很有前景的。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2、引进和培养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精通所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或利用一些精通业务和知识全面的人才,同时将自己的注册会计师培养成既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以便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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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

  当前,我国卓越医事法律实务人才奇缺,亟需加大力度培养。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具有较高指导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是确保法律硕士(医事法律方向,以下简称“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一、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目标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职业学位人才培养以“致用、实务”为导向和目标,“应用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医学院校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应立足于社会实际职业需求,以培养学生“应用性和职业能力”为出发点,重点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即:通过加强医事法律职业思维与语言、职业技术等方面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培养,使学生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医事问题,毕业后可从事医事法律事务的组织、管理与服务等工作。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也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知识及经验,熟悉基础的医学知识。

  (二)复合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学是医学与法学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跨界学科,具有较强的交叉性、复合性和专业性,学科特性复杂。[1]这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且这一复合性是建立在应用性基础上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指掌握医学、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医药卫生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方法和职业技术,能够灵活分析、处理实际医法问题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一种高水平、高难度、高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复合型人才。[2]要在2~3年内培养出这样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就必须要在其导师队伍的组织和建设中,兼顾医学与法学的学科特性以及二者的复合性与交叉性。

  (三)高水平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专业特点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高层次的专业学位,其人才培养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的对高水平实践型和应用复合型相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同于医事法律本科教育或是对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3]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旨在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法律人才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就是该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切实提高医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为其成长和成才提供良好的培养条件,我们必须建立一支符合卓越医事法律硕士培养工作要求的导师队伍。

  二、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吉林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招收医事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规模皆不大。同时,我国医事法律专业还面临着这样的窘境:在教育部2011年公布的最新学科专业目录中,没有专门的医事法学学科;国家对该学科的专业方向设置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使各高校在医事法学研究生招生专业及学科方向名称、课程设置等方面不统一且变动频繁,难以形成稳定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人才队伍,严重影响了医事法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力量薄弱,存在“三缺乏”现状。

  (一)缺乏一支专业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要保证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就必须建立起一支数量足、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化”“职业化”导师队伍。“专业化”要求导师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具备精深的本学科专业知识、精湛的技能和较高学术水平;“职业化”要求师资队伍主体应当为“双师型”导师,即导师不仅要具备医学和法学知识,还需具有医学和法律实践经验。[4]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高校根本没有一支专职的医事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现有导师要么从本科教学教师中产生,要么由学术型教师担任,无法实现导师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师资结构失衡问题成了制约各高校大力发展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一个瓶颈。[5]

  (二)缺乏一支复合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建设一支医法结合的复合型师资队伍,是办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重要保证。复合型导师队伍的理想配置应当包括医法专业型教师、医法实践型教师和医法复合型教师。就医法复合型教师队伍而言,目前我国医学院校普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其一,校内医学专业师资力量雄厚,法学师资相对薄弱,医法复合型教师则比较匮乏。导师绝大多数不具备医学和法学双知识、双学位背景。即使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学教师,大多数又缺乏临床工作经验,运用法律分析解决涉医法律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其二,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医学教育,忽视医事法学等边缘学科的建设。在构建医事法学指导团队时,无法保证医学师资的数量,高校整体呈现“医不足”状况,没有形成最优化的导师团队模式,难以取得预期的培养效果。

  (三)缺乏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目前,导致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其一,由于缺乏专业化、复合型的导师队伍,不能形成医法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优模式,这在整体上弱化了导师队伍的水平,难以满足“复合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求。其二,担任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几乎同时也是校内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这些教师相对缺乏实践经验,且习惯于学术型人才培养方式或本科教学模式,很难适应硕士专业学位“职业化”的要求。

  三、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鉴于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及其导师队伍建设的“三缺乏”现状,笔者认为,应贯彻“五个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一)医学与法学结合,形成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

  医学院校须进一步明确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目标和定位,科学界定人才培养标准,合理配置医学和法学教育资源,形成医事法学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设好医法结合的桥梁课程,如医事法学、医事争议处理等,并采用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庭审观摩教学等教学方式形成课程特色;二是组建“双师型”导师队伍,并建立起团队指导模式;三是针对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征,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方面制定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输送更多的“知识基础宽广、能力素质卓越”的“双知识、双能力、双思维”高水平应用复合型人才。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构建“双师型”研究生导师团队

  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对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由法学专业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主导师,校内医学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或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部门中精选出来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副导师,共同组成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师型”导师团队,使学生同时获得高校导师和实务导师的指导。除了主、副导师外,指导小组中还应配置2~3名导师组成员,共同完成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研究生导师团队的构建在学科结构上要以本学科教师为主,以医学等相关学科专业教师为辅,综合考虑教师的学历结构、研究方向、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等进行选择和组建。

  (三)校内与校外结合,创新研究生导师选聘机制

  应用复合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校内、校外多方协同,创新导师选聘与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笔者认为,该机制应包括:其一,建立校内、校外导师互聘机制,即校内主导师聘请校外导师为副导师,校外主导师聘请校内导师为副导师,相互支持、共同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其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吸引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进行实践教学或实践指导,支持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兼职,实现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6]

  (四)培养与考核结合,建设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

  医学院校应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培养与考核,建设一支高水平导师队伍。其一,加强导师培养。一是加强新导师培训。重点培训其熟悉并掌握研究生培养的具体环节、流程,专业学位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指导方法、教学方法等。二是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通过鼓励法学青年教师学习医学课程、考取律师执照、参与学术交流、外送深造、内部培训等方式,使其成为拥有“双证书”“双能力”的“双师型”教师。三是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聘请来自不同机构的实务人员来校讲学和交流实践经验,或者外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工作,参与处理实务部门的法律实务,提升校内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其二,加强导师考核。建立健全导师考评体系,定期对导师的指导水平、职业素质与职业工作能力、教学能力、培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评,并与学校的绩效工作挂钩,建立“奖勤罚懒”的长效激励机制。对于新导师,应有实习和考察评估,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帮助其尽快成长为优秀导师。

  (五)省市共建、校地结合,扶持医事法学学科发展

  鉴于医事法学学科的交叉性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特殊性,必须有突破性的政策扶持。可以通过共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省与高校联合人才培养基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加大省级政府、高校对人才培养基地的经费投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程,实现“省市校地”合作,以促进医事法学学科建设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沈玉洁.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7):41-42.

  [2]朱小平,程文玉,王海容.新时期医事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机遇[J].法制与社会,2014(3):169-170.

  [3]翁里,李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以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培养为视角[J].现代企业教育,2013(16):228-230.

  [4]费蓬煜.基于“职业化”为导向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经营管理者,2015(5):387.

  [5]刘青.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研究[J].教育评论,2015(2):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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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户关系管理

  事务所经久不衰的秘诀在于能够拥有一大批建立有长久关系的客户群。上海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吴伯庆在一次考察了外国事务所后发出这样的感叹:“记得有次在美国某著名律师事务所访问,其高级合伙人自豪地说,某某银行,是本行120年的客户。”而其所说的某某银行,是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这让人耳目一新。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不仅要有著名的客户,而且要成为这些客户十年、五十年、一百年的律师。虽然这些律师行的律师换了一代一代,虽然客户的老板走了一个又一个,但律师事务所与其客户的关系都始终未变。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ment,CRM)的起源是美国在1980年代初提出的“接触管理”(ContactManagement)。最初是指专门收集和整理客户与公司的联系信息,到了1990年代初期则演变成为包括电话服务中心与客户数据分析在内的客户服务(CustomerCare)。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发展,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演变发展并趋向成熟,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理论体系。CRM告诉我们,律师事务所必须淘汰在传统经济时代形成的企业以“赢得最大利润”为目标的旧观念,代之以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为企业的经营目标。客户关系方法论由JayCurry创立。JayCurry是客户营销机构CustomerMarketingInstitute主席,该商业机构主要通过顾问咨询和CRM软件帮助企业运用客户营销方法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利润水平。他在欧洲共同体160万美元赞助基金的协助下,创立了“客户营销”方法论,为包括IBM、微软在内的众多跨国公司提供过客户关系管理实施服务。1989年,他根据客户关系方法论提出了著名的“客户金字塔”模型,即:按照不同的分层基准分为顶端客户、高端客户、中端客户、低端客户、不活跃客户、潜在客户、观望客户等七个层次。作为一种外化和分析客户行为的工具,在国外数百家公司进行了成功案例实践,成为目前世界上最流行和行之有效的客户关系分析方法。

  二、事务所营销对象

  律师事务所不能把所有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当作营销对象。这样作的结果是导致大量“万金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律师的业务要往前发展,律师楼要实现其规模化,就必须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寻找自己的目标市场,确定自己的营销对象。在寻找到合适的目标市场定位后,便应打造自己的服务品牌,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并进行价格定位,为最后的建立客户关系和推广奠定坚实的基础。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客户营销成功的前提和开始。律师事务所应当追求的是伙伴型客户关系,就是“坚持与客户一起工作的理念,通过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在充分理解客户商业需要的基础上,坚持务实但又富有建设性的法律问题处理方法,以帮助实现客户的商业追求。”真正做到了以客户利益为中心,致力于帮助客户降低法律纠纷和风险,而并非希望从中获得更多的官司和案源,因此最终能够获得客户的信任,建立长期伙伴关系。客户是律师的价值体现。为了律师事业的成功,我们必须善待每一位客户,与客户建立伙伴型的长期合作关系。作为服务提供者,律师有义务提倡对客户的尊重和理解,为成功沟通创造和谐、轻松的气氛,鼓励客户自由和充分地表达愿望并以言语和行动表示充分的重视。如果律师态度不佳或者是不耐烦,让客户的自尊受到忽视甚至感情受到伤害,客户就会随时选择离开。许多律师认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已经使他们成为一个成功的律师,所以他们自然是一个成功的沟通者。实际上,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却往往成为沟通的障碍。因为客户不懂法律,律师处于代表客户的位置上,这使得有些律师会在不自觉当中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取代了客户的,主动代表客户去决定需要什么和如何满足需求。忽略了必须时刻与客户保持双向沟通,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并将最后决定权留给客户。事实上,建立一个律师和客户之间的有效沟通模式(发送人发送内容沟通方式沟通时机接收内容接收人)将有助于帮助律师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互动沟通关系。

  三、建立和发展客户网络

  事务所的客户网络往往是在各合伙人和律师的社会关系网络上组合而成的,所以发展事务所客户网络应当从组合事务所成员的客户网络做起。建立广泛和稳固的社会关系网络有助于获得大量稳定的客户群体和案件来源,是律师事业成功的基础。如果按照建立、巩固和发展客户网络的过程来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首先,通过共同兴趣点取得建立社交关系的机会。其次,有选择性地建立专业社会关系网络。每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都是由其生活和工作当中逐步积累而成,每天你都有很多机会建立各种各样的关系,关键是要在合适的地点,以合适的身份,和合适的人建立社会关系。第三,保持经常性联系是保持网络的一个关键因素。保持经常性联系的前提是必须建立一个社会关系网络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必须记录下你的社会关系联系方法和重要信息,比如一些你的客户比较重要的日子,你可以打电话给他们,或者给他们寄张卡,给他们一个惊喜,让他们知道你一直记挂着他们;向他们提供专业信息,以表示你作为专业律师的专业敏感度和对他利益的主动关注;邀请参加聚会或活动;出席对方邀请的活动。另外,留心观察你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组织中的地位变化也非常重要的。实行以事务所整体为基础的客户营销,首先应当统一管理事务所的客户关系:首先,制定分类标准并进行客户分类。其次,进行客户价值的分析和评估。其三,实施客户关系的目标管理。可以按照事务所预先制定的客户分类方法,将事务所每位合伙人、律师和员工所能够接触到的客户名单集中起来,交由专门的客户部门进行客户分类、价值分析、跟踪联系,制定相应的客户营销策略,按照客户营销的三大目标来工作:

  1、展示目标,是指针对潜在客户,利用寄发贺卡、法律通讯、学术讲座、事务所开放日活动、赠送免费增值产品等各种促销手段和策略,向客户尽量展示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考察和分析清楚客户的法律需求以及其它具体情况;

  2、提高目标,是指针对委托事务正在进行当中的客户,运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客户满意度跟踪调查方法,维持良好的服务质量,籍此提高和超越顾客满意度;

  3、维护目标,是指针对委托事务结束后的老客户,通过寄送感谢卡、法律通讯、学术讲座、事务所开放日活动、赠送免费增值产品、律师回访、给予购买优惠等方法,保持与客户的经常性联系,维护客户的忠诚度。衡量客户关系管理是否取得成效的标准主要在于是否提升客户价值,促进客户满意度和促进客户购买行为三个因素,总体目标是:使更多的客户加入金字塔、使金字塔当中的客户升级和成功留住老客户。

  四、律师事务所的推广

  (一)老客户营销实践经验证明:留住老客户对于事务所无比重要,因为事务所利润的90%来自于老客户,而争取老客户的成本远比新客户要低。保持与老客户的经常性联系至关重要。对于某些事务所而言,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就意味着客户关系的结束。这种思维导致了律师在收费和行为上的功利化,以高额律师费掠夺性地开采客户资源。然而,对于一个希望与客户建立客户关系的事务所而言,法律事务的完结时刻恰恰意味着长期客户关系的开始。此时,才是事务所客户营销策略真正运用的起点,例如:定期向客户寄发法律通讯,邀请客户参加专业讲座,与客户共同研究制定企业内部的法律预防计划,邀请客户参加专业研讨会等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持事务所与客户的经常性信息联系,在了解客户各种动态的同时,让客户充分了解事务所的进步和提高。这种做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持商业机会,为鼓励客户再度购买事务所服务奠定基础。更重要的是,维护老客户的忠诚度,保持事务所与客户的长期关系,这才是事务所稳定发展的根本所在。

  (二)新客户的营销律师事务所在重点维持老客户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开发新客户。首先,要对新客户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分析。其次,根据客户关注因素和客户表现因素对客户进行层次分析,区分出20%的顶端客户群体,据此制定不同的营销费用投放计划和策略组合,为下一步的客户营销奠定基础。其三,对客户(营销对象)和竞争对手要进行深入分析。其四,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要发展新客户网络所须把握的营销战略:首先,展示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包括了展示事务所的专业评价、著名客户名单、过往业绩、办公环境、信息技术应用层次、专业领域成就和人力资源等事务所具体情况。此外,向客户展示分支机构的分布地域、团队工作模式、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研究和咨询体系等,均有助于客户对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信心。其次,展示个人的专业特长和服务特色。与上述讲述的内容相似,对于个人特长,一方面是讲述个人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在讲述专业经验和案例的同时,适当加入对于个人性格和服务特色的介绍。第三,具体介绍与客户法律需求类似的成功案例,借此建立客户的信心。但是,不能为了达到宣传自己的专业成绩而肆无忌惮地将涉及客户商业秘密的委托事务到处吹嘘,这样做很可能会引起客户的怀疑和信心动摇。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当事人度身订造一套特别的法律解决方案。事实胜于雄辩。要真正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委托,一份特别的法律解决方案是最重要的武器。法律解决方案的完美标准,在与它能够更好地同时满足当事人在法律、经济和情感上的需要。第五,适当地提供一些增值服务,有助于客户了解自己,建立信心。此时,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增值服务项目,目的是争取向客户展示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机会。赢得客户的关键是,客户了解你多少,成功的机会就会有多少。最后,要进行分析总结和和保持将来的机会。分析总结主要是对争取客户整个过程当中,自身、客户、竞争对手以及策略、环境的分析总结,找出失败的原因,避免下次再犯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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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2004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0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2000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2004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2004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2004年12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4月份和6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73篇,案例26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77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与大家见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大力推动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我们于2004年11月19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动和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实践,组织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宣传和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圳律师志愿者网络,关注公益事业,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2004年12月份,深圳律协成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全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首批挂牌成立的15家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协wto事务工作站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业务培训,包括举办大型讲座、专业研讨会,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培训;二是反倾销与产业损害预警信息传递;三是相关情报收集,由律师收集客户即相关行业、企业的在贸易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协传递到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应对措施、收集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我们积极依托wto事务工作站,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扩大深圳律师的影响,以更好的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服务。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会联系将港方律师所专业特长进行收集整理,为深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可选择的合作对象。经协调沟通,我们将选派12名律师赴香港实习;组织深圳律师赴台湾考察,加强交流与沟通,积极学习港台同行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深圳律师的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三、由于业务部人员紧张,业务培训、业务拓展的调研工作只能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不够深入。另外,工作人员也缺乏接受培训、学习的机会,制约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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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毕业实习目的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二0__年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熟悉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文博。

  二、毕业实习要求

  要求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中的学习任务,提高实践能力。

  (一)实习方式和要求

  实习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两种形式:

  1、律师实务或司法实务:参与办理诉讼、非诉案件和仲裁案件,包括取证、开庭、起草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卷宗研习、提供各类法律咨询等。

  2、项目、课题等科研实践:参与完成校级或者校级以上的经济、法律科研项目、课题。

  按照毕业实纲的要求,认真完成毕业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实习单位或者部门

  学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院、经贸公司、高校或科研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实习。

  三、实习成果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管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

  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非凡是律师事务所治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律师不能独立执业、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分配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代律师缴纳相关税款。律师们向我介绍道: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合伙制,即几位律师共同出资组成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主要来源和承办人,一般像诉讼类业务那样的大型法律服务业务都由他们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治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政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治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治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可见,要在律师事务所一步到位担当重要的职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开拓事业,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与业务经验,能够独当一面,才能在律师业这样激烈竞争和淘汰的机制中生存壮大。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前者的业务又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就从我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所接触到的法律业务种类来看,就包括小到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大项目的费用多是按总标的额的3%~15%不等来收取,而大型非诉讼类项目的标的一般都是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场之大由此可见。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专门从事诸如对

  外贸易、银行金融、证券交易、保险、海运海事等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其中有许多都是国外资本注入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尤以北京、上海两地最多。国内外熟悉国际商务贸易、金融运作的法律精英都云集于此,以适应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而人们熟悉的按小时按美元计算咨询费的情况也在中国出现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较小,有很强的地区性;而有几百人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合资律师事务所都集中在京、沪、粤港澳以及像厦门这样的沿海开放城市。可以说两者在市场需求、业务方向、人才需求、规模、专业化等各方面都大相径庭。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非凡是像我这样的经济法专业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假如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律师的收入则是我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另一项重要信息。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将收费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缴税、上交一部分给律师事务所和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交付治理费用后,根据一定的利润比例(从五五开到二八开不等)与案源提供人分成,而且一般是案源提供人拿得多。打个比方说,律师承办了一个刑事诉讼案,合同规定费八千元、业务费二千元共一万元整,在扣除各项应缴纳费用后还有七千元,而提供案件人(主任)和案件承办人(律师)是按三七分成,则律师最终得到二千多元,而主任可以获得近五千元。可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赢利都集中在把握律师事务所业务来源的主任手中。

  律师私下承揽案件、收取当事人钱物、未经律师事务所而以律师身份出任企业法律顾问等违反《律师法》的行为都是十分严重的,轻则被当事人投诉、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重则当事律师被终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负刑事责任,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会被处以大笔罚款并被通报批评。

  摆脱对律师收入高、工作轻松的片面、肤浅的熟悉,将国内律师行业的执业状况与司法部门、政府机关、高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间进行有益的对比,充分熟悉律师行业的高准入、高风险、高压力以及各种各样有形或无形的潜规则,对于像我这样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无疑是一本最好的事业指南

  篇8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文博。

  二、毕业实习要求

  要求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中的学习任务,提高实践能力。

  (一)实习方式和要求

  实习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两种形式:

  1、律师实务或司法实务:参与办理诉讼、非诉案件和仲裁案件,包括取证、开庭、起草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卷宗研习、提供各类法律咨询等。

  2、项目、课题等科研实践:参与完成校级或者校级以上的经济、法律科研项目、课题。

  按照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毕业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实习单位或者部门

  学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院、经贸公司、高校或科研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实习。

  三、实习成果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律师不能独立执业、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分配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代理费用并代律师缴纳相关税款。律师们向我介绍道: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合伙制,即几位律师共同出资组成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主要来源和承办人,一般像诉讼类业务那样的大型法律服务业务都由他们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政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管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可见,要在律师事务所一步到位担当重要的职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开拓事业,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与业务经验,能够独当一面,才能在律师业这样激烈竞争和淘汰的机制中生存壮大。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前者的业务又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就从我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所接触到的法律业务种类来看,就包括小到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大项目的费用多是按总标的额的3%~15%不等来收取,而大型非诉讼类项目的标的一般都是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场之大由此可见。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专门从事诸如对外贸易、银行金融、证券交易、保险、海运海事等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其中有许多都是国外资本注入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尤以北京、上海两地最多。国内外熟悉国际商务贸易、金融运作的法律精英都云集于此,以适应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而人们熟悉的按小时按美元计算咨询费的情况也在中国出现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较小,有很强的地区性;而有几百人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合资律师事务所都集中在京、沪、粤港澳以及像厦门这样的沿海开放城市。可以说两者在市场需求、业务方向、人才需求、规模、专业化等各方面都大相径庭。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特别是像我这样的经济法专业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律师的收入则是我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另一项重要信息。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将代理收费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缴税、上交一部分给律师事务所和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交付管理费用后,根据一定的利润比例(从五五开到二八开不等)与案源提供人分成,而且一般是案源提供人拿得多。打个比方说,律师承办了一个刑事诉讼代理案,合同规定代理费八千元、业务费二千元共一万元整,在扣除各项应缴纳费用后还有七千元,而提供案件人(主任)和案件承办人(律师)是按三七分成,则律师最终得到二千多元,而主任可以获得近五千元。可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赢利都集中在掌握律师事务所业务来源的主任手中。

  篇9

  我很荣幸获邀出席20__年山东律师论坛,我希望能和各位分享一下律师业务规范与拓展的一些__经验。

  我会从三个领域讨论这个问题:一、从律师个人角度;二、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三、从律师行业整体来讲。

  多年来在执业生涯中,我经常和新晋律师讲要做一个成功的律师,有三个基本要求:1、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2、勤力工作;3、最重要的是坚守专业操守,如果违反操守,你就要承担其后果包括停牌。当然,律师工作亦可说是高风险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因疏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参与或个人涉及客户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刑事后果。

  律师个人方面

  首先,关于律师个人方面。在__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的附属条例(律师执业规则)中载有一般行为操守——“任何律师在执业为律师的过程中,不得作出或准许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损害或相当可能危及或损害以下各项的事情:

  (a)他的独立性或正直品格;

  (b)任何人延聘他所选择律师的自由;

  (c)他为当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使的职责;

  (d)他的个人名誉或律师专业的名誉;

  (e)适当的工作标准;

  (f)他对法院的职责。”

  这些基本执业守则,必须严格遵守。律师个人可以从多方面考虑自我的专业发展,这包括选择综合性法律工作或专项或专门服务。通常这个选择是取决于个人专长或业务的来源,我个人认为这两方向的发展方向各有利弊。若没有全面的把握,就往专业化发展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在个人方面,身为律师必须在公在私均树立专业的形象,以免破坏律师行业的公众形象和威信。行业集体声誉是整个行为的重要资产,确保行业的公信力和公众对律师的信任。

  律师事务所方面

  在律师事务所方面,律师事务所必须树立一个有效的客户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制度、客户账目管理制度、业务运作执业风险管理及符合业务推广守则的推广制度。

  首先,在客户管理方面必须有一个客户接案利益冲突审核机制,客户资料保密和收费准则标准。由于律师在接到客户的委托,必须明确他能否独立地接纳该个案,为客户最大利益服务,因此必须确保如处理该客户的个案并没有和该所本身或其他客户有利益上的冲突,否则,在未得到客户接受有利益冲突情况下同意律师事务所担当其律师的话,就会构成严重违反执业操守。

  在业务推广方面,__律师业务推广守则规定业务推广必须得体、合法、忠实,不得误导,或对同业作出不正当的比较,或自称专家(除了他个人的知识、资历、经验和业务领域外)。未得客户书面同意,不得披露其客户或客户的业务。推广不得损害他人的声誉,亦不得宣扬律师的成功率或默示可透过不正常手段获得有利的结果。律师不得在法院、警署或拘留所附近进行律师业务推广活动。

  由于__律师事务所经常要处理客户财产,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客户账目分账会计制度,将客户的账目与事务所的账目分开处理。在未获得客户授权动用客户账目是严重违规行为。每家律师事务所每年必须由合资格的执业会计师核实该所的客户账目及该所的总创收,事务所亦必须以事务所名义购买专业弥偿(保险)。在__每一所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客户提供一千万港元额度的专业责任保险,以每个个案计算,总额不设上限。

  律师行业整体方面

  从律师行业整体方面来讲,__律师业作为一个自我监管的行业,要承担确保公众对律师信任的监管制度。一个独立及有功效的法律行业是__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的最有价值资产就是律师行业的集体声誉。为确保行业的公信力,所有律师必须遵守执业标准,有高度诚信和专业责任感。为了确保所有律师达标,__设有律师纪律审裁庭,以公平公正的标准审理违规行为的个案,律师纪律审裁庭由2名执业律师及1名公众人士组成审裁团,他们是由首法官委任。

  __律师会是__律师的专业团体。实行行业自管制度。管理近6000名__执业律师和800名外地律师在港注册执业。他们来自25个国家或地区。当中最多是美国律师,其次是英国、内地、澳洲和新加坡。律师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设有:

  *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业界之规管范畴;

  *专业水准及发展常务委员会,通过执业实务规则、指引及编制专业发展进修课程及风险管理之计划,帮助订定及维持律师执业及专业操守质素之标准;

  *对外事务常务委员会,处理公共政策事务及管理律师会之专业、传媒及社区关系;

  *执业者事务常务委员会,处理影响业界之法律政策、良好执业及法律改革;

  *政策及资源常务委员会,负责政策协调、管理律师会之资源及预算。

  律师会的秘书处有70多名工作人员,当中约有15名律师,由秘书长统领所有会务。在拓展与内地同业关系方面,__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多年来致力推动两地同业交流与合作。最近也开展“两结合”法律服务的推广,使到内地同业和内地法律服务使用者更能利用__平台“引进来、走出去”。一系列的增值“两结合”法律服务包括有(1)内地企业以港式“合资”引进外资作为合作伙伴,能一步到位“走出去”,赚取外汇;(2)为客户办理__或海外公司成立手续,协助开设__银行户口,经营生意、投资;(3)以__公司名义添置机器设备,为内地企业增加了在__融资的渠道;(4)__过渡贷款,以助内地企业重组引资,并在__或海外上市;(5)公司管治架构;(6)持之以恒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服务,为两地的商贸和民间交往提供便利;(7)合法利润转移,

  减低税务责任;(8)两地员工雇用安排,加快两地人才、管理、技术交流;(9)两地民商事官司,两地律师诉讼;(10)涉外交易,设定仲裁条款解决纷争;(11)品牌推广、知识产权管理;(12)预防反倾销、反补贴的措施及应讯外国反倾销;(13)担当内地企业投资__或海外的“主导法律顾问”或“牵头律师”、协调外地法律顾问团的工作;(14)个人财富管理的相关法律服务。

  篇10

      主题词:企业;法制管理;企业;法律人才;培养

      一、现代企业的法制管理势在必行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仅会经常遇到大量的专业法律问题,如:合同、担保、证券、票据、专利、商标和招投标等问题,同时,也常常会涉及到许多面广量大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企业的市场垄断、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的管理、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以及我国进入WTO以后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技术合作与贸易争端等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一般企业管理所能解决的,它需要通过企业的法制管理来指导、协调、监控,甚至直接参与。

      所谓企业法制管理,就是要求企业在其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水平,并以此为基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管理活动,以提高其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因此,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专职化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既是企业实现法制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第二次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上就明确指出:要注意培养懂法律、善经营的企业管理人才,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利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由此可见,企业法制管理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现状与目前法律人才的培养

      近年来,经过政府部门大力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目前,全国已有30%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形成了9万人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企业法制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企业法制管理的发展需要相比,企业法律顾问还存在着十分严重的“供不应求”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虽有较好的法律理论基础,但其自身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岗位任职能力较低,难以参与企业的管理,赢得企业的信任。

      然而,与以上人才需求不相协调的是:这几年法学专业的发展在高等教育各学科中是名列前茅的,无论是综合性大学和师范类大学,还是其它各类院校都纷纷办起了法学专业,学历层次从专科、本科到硕士、博士,从全日制教育到成人教育。但是,在“通才”教育的理念下,几乎绝大部分的这些学生都学相同的课程。这样一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社会来说,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使用从知识结构和技能要求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而现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除了学历高低和学校层次的差异以外已无甄别;另一方面对高等院校来说,虽然各院校之间在教学条件、师资结构、学生生源和办学特色等方面有很大的相异性,却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不分工。

      因此,人才供需之间的这种突出矛盾,无疑严重地阻碍了企业法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法制管理工作的开展。而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改变现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法制管理工作的需求。

      三、充分认识工科院校在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方面的资源优势

      1.工科院校应承担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的任务。

      所谓法律人才,一般来说是指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能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本文认为,法律人才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还可以分为专才和通才两类。这里,学术型人才主要指偏重于理论的研究和知识的传播,将来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人员;而应用型人才主要指偏重于知识的应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或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工作者,它包括适用于公、检、法、司及律师事务所等特定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专才,以及广泛适用于包括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在内的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应用型通才。

      根据这种法律人才的分类,本文认为,政法大学、综合性大学和师范类院校在培养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专才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而作为其它类院校在师资力量、教学条件、信息资源、教学氛围等方面就法学理论教育领域与以上院校相比,确实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因此,这些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的分工上:一是应承担一部分应用型专才的培养任务;二是更应侧重于应用型通才的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就属此类。

      2.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是工科院校的特长所在。

      我们知道,工科院校的人才培养主要是面向企业,为企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因而,长期形成的教学资源、信息渠道、教学模式等是培养企业各类专门人才的沃土。(1)无与伦比的实验设备和教学设施。工科院校日积月累地把大量的教学经费投在了教学、科研的实验设备和设施上。由于工科院校专业的广泛,各个院校还都具有自己特定的教学领域和专业条件,这些极具特色的教学设施正是为特定的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它是培养特定行业和企业专门人才的基地;(2)富有特色的师资队伍。各个工科院校特定的教学领域也造就了一支专门的教师队伍,他们有适合于面向企业人才培养的独特教学内容和方式:应用性、前沿性、实践性。他们的教学面向企业,实习走进企业,科研服务企业;(3)“鱼水之情”的企校交流。工科院校与企业的交流是全方位的、紧密的、互惠互利的,它包括:“信息交流”(企业骨干来校培训、学校教师去企业调研)、“人才交流”(学校向企业输送各类合格人才、企业专家来校讲学、学校教师去企业当顾问)、“资金交流”(企业向学校投资办学、搞科研,学校向企业投资办实业)等。

      因此,我们认为,工科院校与企业这种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这对于工科院校培养企业法制管理专门人才来说,它既是一种根基,也是社会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培养面向企业法制管理的法律专门人才

      1. 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素质要求。

      本文提出的是培养企业法律专门人才,并不单纯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问题。随着企业法制管理的不断强化,作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除承担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以外,承担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3)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4)参与处理或直接办理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商标、专利等有关法律事务,以及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5)参与、指导和监督企业的生产、质量、销售、财务、人事和技术等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6)对企业干部和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从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岗位职责来看,作为一名企业法律专门人才:一是要系统地掌握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二是要了解和掌握有关企业管理的知识,包括财务、供销、质量、生产、外贸等管理方面的知识;三是基本了解本行业、本企业以及相关产品的业务知识和生产技术知识。总之,他应该成为一名精法律、善管理、懂科技和经济、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2. 利用工科院校培养具有特色的法律专门人才。

      (1)教学内容——在“法学理论与相关知识的结合”上下功夫。法学教育应首先以法学基础性理论为前提,在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方面,可以有选择地加重经济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劳动法等课程的教学内容。其次,应加强管理和经济知识方面的教育,开设经济学、财务管理基础、营销学、企业管理学等课程,让学生能更多地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另外,各工科院校还应根据本校的专业特点进行一定的专业技术基础理论教育,如:开设一些化工生产和工艺、机械制造工艺、服装设计与生产等课程。同时,还可以开设一些如煤矿行业的安全、化工行业的环保等与企业法制管理密切相关的专门课程,既介绍相应的技术,又介绍相关的法规。

      (2)教学方法——在“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的结合”上动脑筋。讲授法是我国法学教学中的传统方法,它是在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下,逐步形成与普及的。案例教学法的引进是21世纪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对法律人才素质要求的必然。就案例教学法之利而言: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助于训练学生直接面向实践、走进社会的法律职业技能,它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

      (3)实践环节——在“法律专业实习与企业管理实习的结合”上找出路。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讲道“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法学教育必须建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教学环境。作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除本专业法律方面的专业实习外,工科院校应根据本院校有利的企业实习条件,在经过必要的相关专业课程学习之后,进行相关行业的企业实习,通过实习不仅可以熟悉一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管理情况,而且还可以进一步了解一些特殊行业的生产、技术、售后服务等企业的法制管理问题。如: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食品行业的产品卫生质量问题,家电行业的售后服务问题等。

      当然,加强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简单问题,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要体现法学专业的本色,又要融入企业管理、行业技术的知识;它既要充分利用工科院校的教学资源优势,又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需求。只要我们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就一定能够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企业法律专门人才,推动企业的法制管理。

      参考文献:

      1.陈高林.企业法制管理.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