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或残保金,征收法律依据、为什么要交、征收标准、计算公式、减免缓缴、咨询方式、用于事项、分配办法[深圳就业分配]

2024-08-21 18:30:42 招生消息
什么是残保金?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障人士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为深...

  什么是残保金?

  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障人士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为深户0.5%,非深户1.5%。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会造成什么后果?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同时,从2020年开始,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依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或者残保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和《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等规定。

  为什么要交保障金(残保金)?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深圳市保障金(残保金)征收标准如下:

  (一)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二)“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年度审核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20年度保障金。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即为逾期;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保障金(残保金)减免或缓缴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在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深圳市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注:集团单位(有分支机构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时,计入至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且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明细表(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职在岗人员并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合同或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总和/12个月。

  深圳市残保金计算公式中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采用全市统一标准,为“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年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

  相关网址

  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szcjrzhfw.cjr.org.cn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

  咨询方式

  1.政策业务咨询: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2788957?83219938,咨询热线:12385。

  2.申报缴费操作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咨询热线:1236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残联发〔2018〕3号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按国家所规定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职在岗人员并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合同或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者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8月至10月。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本办法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三)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出用人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减去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账,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给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第二十条  保障金纳入市、区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就业。

  1.残疾人职业、职业康复、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及培训机构建设补贴。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等支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支持性就业机构建设、运行费用补贴及奖励。

  3.采购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开发残疾人公益岗位和就业岗位、生产线以及改造无障碍工作环境;引入国内外残疾人就业服务产业的优秀机构、人才和项目。

  4.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5.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6.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奖励,资助残疾人服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

  7.以提升残疾人就业技能的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经费支出以及涉及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宣传经费支出。

  (二)康复。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康复服务机构及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扶持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研制、生产、销售和服务补贴,残疾预防和残疾预防产业的引导和奖励。

  (三)教育。扶持残疾人事业、产业研究机构和教学基地;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扶残助学补贴。

  (四)托养。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和托养服务机构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五)救济补助。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扶持助残社会组织。资助促进残疾人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公益性基金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

  (七)保险。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意外保险等保险补贴支出。

  (八)统筹金。缴纳广东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和提取市级残疾人事业统筹金。

  (九)代征费。保障金代征工作经费。

  (十)其他。国家、广东省规定的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按比例扣除代征费后的余额分配办法:

  (一)15%上缴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

  (二)35%由市本级安排使用:用于市级残疾人事业和产业基础设施和软件建设、文化体育项目、残疾人事业宣传、统筹经市政府同意的市区项目和事项,以及用于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残疾人服务项目;用于残疾人事业和产业应急和创新事项。

  (三)50%根据各区残疾人数、残疾人就业率、征收保障金金额、社会意见等因素返拨各区安排使用。具体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每年度各区保障金使用情况,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残联发〔2021〕5号

  发文链接: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dgkml/gkmlgzdt/gkmlztgg/202109/eaa5acc237a641a4bdbadbd6e28689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