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大学考试]

2023-11-29 00:03:13 函授大学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考风,促进我校学风和教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北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现将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具体见“北...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考风,促进我校学风和教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北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现将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具体见“北华大学考试纪律”或当次考试安排意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时间内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举起试卷复查的;

  6、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在考试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攻击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1、将试卷、答案(含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13、未带或未带齐考试要求证明身份的证件进入考场的;

  14、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在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经调查属实,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事先把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身体某处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在他人协助下实施作弊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的;

  7、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因个人作弊造成集体重新考试等作弊行为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串换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组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窃取考题,私自改卷、改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期间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认真确认,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当场告知考生其被确认的违纪、作弊事实,中止其考试。

  2、监考教师在“试卷”首页、“考场记录单”及“北华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中对学生违纪、作弊情节行进行记录(至少两名监考签字),要求考生在“北华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一式二份)相应位置上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监考教师说明情况,不影响作弊情节认定),考生签字后责令其退出考场(特殊规定除外)。

  3、考试结束后,对违纪、作弊行为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要在收集保存的证据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

  4、学生违纪、作弊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查实,在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做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及教务处备案,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5、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院查实并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将背景材料(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学生检讨或申辩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将有关材料转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6、学校及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由学生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决定书上签字。被处分人因故不能签字的,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处分生效,由其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被处分人未签字原因。

  7、学生违纪、作弊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原始材料由学院存档。学生违纪、作弊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原始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存档。教务处对各类违纪作弊处理结果应予以备案汇总。

  8、学生需申辩、申诉的具体参照“北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北华大学教务处二0一四年五月十八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