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考试]

2023-12-05 07:44:15 就业分配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建设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考试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建设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本院在籍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参加的考核(以下简称“课程考试”),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教育考试(以下简称“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按普通话考试专项规定办理,不作为本办法适用的考试项目。

  第四条凡本院在籍学生都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60分以上者(含60分)或成绩等级在“合格”以上者(含“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参加各类等级考试可获得相应成绩或证书。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各类课程考试和等级考试,由教务办在学院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系由系主任依照本办法、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凡本院内的各类课程考试,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课程结束后的考试和期末考试前要开好“三会”,即学院考试工作动员会、系(部)考试工作部署专题会、学生考风考纪主题班会。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七条考试方式

  (一)课程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课程论文、设计性考试、操作性考试等。

  (二)主干、基础必修课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实施考试改革的除外),其它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报系主任批准。采取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三)为建立与时俱进的学生学习评价制度,学院鼓励教师开展课程考试内容和方式的研究与改革。实施课程考试改革的申报程序:教师填写《考试改革申报表》,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办批准。

  第八条考试命题

  (一)课程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核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二)公共必修课及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主干、基础课程,一般应根据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命题,并报系(部)主任审定。

  (三)每门必修课程须按试卷的规范格式出具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3份(A、B、C)试卷及参考答案,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统一用计算机打印好后分别装入《试卷袋》并详细填写封面上的内容,交系(部)办公室封存,供考试使用。

  (四)考试试卷应当在考试前3周内提交,教研室主任应在考试前2周内完成试题审核,之后交系(部)主任签字。

  第四章考务工作

  第九条考试时间

  (一)课程考试

  1. 期末最后一周的课程考试,每班级应安排2—3门公共或专业基础、主干必修课程进行闭卷考试,由教务办统一安排,封闭管理;其它课程按照课程结束一周后两周内安排考试的原则,由各系(部)协同教务办组织实施。教务办应依据当年教学日历和上述原则,在编排课程表时预先考虑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并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将本学期考试安排总表下发各系,各系核实无误即按此考试总表安排本学期考试工作。

  2. 考试时间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安排。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课程有特殊要求,经教务办批准可延长(或缩短)30分钟。

  3. 课程考试的具体日期,经教务办统一协调后确定。考试日期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教务办及时调整。

  (二)各类等级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办遵照各类等级考试主管部门下达的考试工作文件要求进行组织安排,等级考试时间一旦确定,除该类等级考试主管部门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

  第十条考场安排

  (一)课程考试

  1. 以课程教学班或行政管理班为单位,按单人、单行、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 公共课及期末最后一周考试的考场由教务办统一编排,其它课程由各系(部)协同教务办安排。

  3. 所有课程考试的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3天向教务办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若遇临时性变动,由教务办及时调整。

  (二)考场一经确定,教务办和各系(部)应将考场安排情况以及考试通知等及时送达教室管理部门,考试期间设有考场的教学楼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一条监考、巡考

  (一)所有考试每个考场应安排2—4人监考,进行操作性考试的可安排3—7人监考。

  (二)监考人员一般由有考生的系(部)指派,具体监考任务由教务办和各系(部)协调安排。监考任务一经确定,各系(部)主任应及时通过教学秘书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书面通知,明确监考任务,强调监考职责。

  (三)等级考试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办在全院教职工中遴选并聘任。

  (四)所有课程考试、等级考试均应安排督导人员巡考,教务办、学工办和各系(部)负责人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二条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系(部)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一)课程考试

  1.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按《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关于教学工作差错及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2. 考试前2周由各系(部)教学秘书在已封存的3份试卷中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课程考试试卷,抽取后立即送文印室印制。未使用的试卷可作为补考试卷予以封存。

  3. 试卷印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与试卷原样校对无误后按应考人数印制(每考场须预留2份备用卷),试卷印好后再按考场编号及时密封,由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存放保管,并于正式考试前40分钟送到考务办分发。

  4. 学生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及时到考务办装订和密封,办理交接手续,再由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收回。

  5. 凡闭卷考试课程一律实行密封改卷,有条件的公共或专业基础、主干必修课程应实行流水改卷。试卷改完后拆封、统计成绩,成绩统计完毕后,再按学号顺序和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重新装订,有关考试情况应记录在试卷封面上。实行其它考试形式的课程亦应参照此规范执行。

  6. 教务办、各系(部)每学期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7.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各系(部)登记封存,保存期5年。

  (二)等级考试试卷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由教务办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领取、保管、发放和回收。

  第五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成绩记分办法:必修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小于60分为不及格。专业选修课(或考查科目)可采取五级计分制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100≥优≥90;90>良≥80;80>中≥70;70>及格≥60;不及格<60。公共选修课可采取二级计分制记分,即合格和不合格。二级计分制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合格≥60;不合格<60。

  所有考试(含考查)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60分以上者(含60分)或成绩等级在合格以上者(含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参见《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课程学习成绩评定管理办法》。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课程考试结束后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客观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真实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情况和掌握程度。

  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任课教师应在完成阅卷、成绩统计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部)提交本门课程的《考试质量分析报告》。两周内教研室应向所在系(部)提交本教研室负责的各门课程的总结性《考试质量分析报告》,三周内各系(部)应向教务办提交本系课程考试总结性《考试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7天内完成成绩评定、成绩录入、试卷装订等工作。具体任务是将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并提交,做好《考试质量分析报告》,试卷按要求装订好交由教学系(部)保管。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网络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系教学秘书、班级班主任、团学指导老师、系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学生的评奖评优等工作,应以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其排名为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原始成绩档案由系(部)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需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开课部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由任课教师、学生班主任和教学秘书在办公室核查试卷,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

  第十八条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应经开课部门领导同意,并由阅卷教师在试卷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开课部门领导签字生效后,由教学秘书修正录入。

  第十九条任课或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秘书对试卷的保管和成绩管理负责。

  第二十条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详见《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旷课、旷考、缓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其课程成绩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其缓考课程当前学期的成绩记录为“缓考”,待缓考成绩公布后再予登录。

  (三)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在成绩册上注明“旷考”字样。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在成绩册上分别注明“违纪”字样。

  第六章补考、重修、缓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已修课程(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应考核内容)的考核中,如该门课程总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应于下一学期初补考。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

  (一)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

  (二)已安排补考但擅自缺考的;

  (三)已安排缓考但考试未及格或未参加考试的;

  (四)经重修考试后成绩仍不及格的。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补考资格,而应随下一年级重修

  (一)某门课程累计缺课达到总学时数1/3以上,或有3次抽查未到课,成绩以“0”分记的;

  (二)申请缓考未准、考试时旷考或考试不交卷,成绩以“0”分记的;

  (三)课程考试被判违纪的。

  第二十五条缓考是学校在教学管理中设立的一项人性化的考试管理制度,旨在为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提供延期考试的机会。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予以办理缓考:

  (一)本人因参加学校公务活动(经学校批准的培训、竞赛、等级考试等)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情况;

  (二)本人因伤、病(含精神疾病)原因,经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情况;

  (三)本人直系亲属病危、去世等原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情况;

  (四)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学生以其它原因申请的缓考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缓考办理注意事项:

  (一)需要办理缓考的学生应至少比所申请缓考课程的考试时间提前2个工作日向教务办提出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的缓考申请无效。

  (二)缓考申请书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申请缓考的课程、申请缓考的原因。

  (三)缓考书面申请需经学生班主任签字、学生所在系主任签字(盖章)认可后,才能正式提交教务办审批。

  (四)学生缓考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成绩作旷考处理。

  第七章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考人员应按监考任务通知书或考试秩序册的要求,提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领取试卷、考试证等相关材料,仔细核对所领试卷是否与监考任务通知书中的安排一致,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整。

  第二十八条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先清理考场,做到地面、课桌内无杂物、黑板上无字迹,并将考试证以单人、单行、隔位就坐的原则随机置放在桌面的右上角。学生进入考场时应查验学生证和身份证,若发现人、证不符应阻止其入场,无任何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

  第二十九条开考前应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应要求学生将书包、书籍、讲义、笔记、稿纸、杂志、电子辞典、计算器、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放在座位旁边或抽屉内(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应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准考证号)就座情况,发现乱坐错坐等情况应立即纠正;仔细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

  第三十条应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纪情况,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制止事态发展;对已构成违纪或舞弊事实的学生,要按照本规定第42—45条当场认定并没收违纪或作弊物证,立即宣布停止其考试,并没收其试卷,然后将其带至考务办公室,由教务办、学工办及违纪学生所在系指派专人对该事件进行处理。考试结束后,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交考务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抽烟、接打手机、批改作业、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或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将按《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关于教学工作差错及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结束时间一到应宣布考试结束,学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收回试卷或答题卡等,清点无误后将试卷、考试证和《考场情况登记表》等送回考务办公室,在考务办公室将试卷密封装订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各系(部)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办、学院督导组负责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院通报。

  第八章巡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四条检查监考人员和学生到位情况,协调和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保证考试顺利进行;检查考场秩序,纠正考场出现的各种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尤其要重视对考试过程后半段的巡查;如实记录各考场考试情况,对巡考中发现的违纪作弊现象,要协同监考人员查证和认定,要求监考人员及时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并签名。

  第三十五条每天巡考结束后,教务办、学院督导组的巡考人员应到考务办公室汇总情况,以便及时编发简报,对秩序良好的考场和监考人员给以表场,对有问题的考场或违纪作弊情况予以通报。各系(部)巡考人员应回本单位通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九章考场纪律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携带学生证及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时除可携带必要文具(笔,橡皮擦,尺等)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或参考书以外,其它所有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杂志、草稿纸、电子辞典、计算器、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发放的考试证或指定座位就坐;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供监考人员查验;无学生证或身份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不准入场,按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学生提前交卷后应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十八条学生正式答卷前应将密封线外的姓名、班级、学号(或准考证号)填写好。正式答卷时除规定须用毛笔、铅笔答卷的课程外,只能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卷面应保持整洁。

  第三十九条考试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四十条考试中,学生不得随意起立和走动,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准再进入考场;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学生可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第四十一条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规定第42—46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全院予以通报。

  第十章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仍不予改正的,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按规定要求隔位就座的;

  (二)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杂志、电子辞典、计算器、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带入座位的;

  (三)未经允许自带答题卡,草稿纸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

  (五)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草稿纸、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将试卷或草稿纸分散放在与考试邻座之间的桌面上或抽屉里的;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第四十二条任何一种行为且无视口头警告而重犯的;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的;

  (三)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四)偷看他人试卷的(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不论看与否);

  (二)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的(不论看与否);

  (三)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不论看与否);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的(不论是否抄用);

  (五)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的(不论是否抄用);

  (六)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

  (七)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的;

  (九)在开考后发现仍携带无线通讯工具的(不论使用与否);

  (十)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有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作弊,视认错悔改态度,认定为最低留校察看处分,最高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前盗取试卷或有预谋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第二次作弊的。

  第四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课程考试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

  (三)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第十一章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四十七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或通过巡考)应将学生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物证和当事人及时带至考务办公室,由教务办、学工办及违纪学生所在系指派专人与有关监考教师一道对该学生违纪情节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考务办公室形成《学生违纪事实调查认定报告》,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如无特殊情况,学工办汇总各方面材料并认真审核后,于考试当天形成处分决定书(草案),报送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草案通过后,学院形成正式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如情况复杂,考试当天难以形成处理意见,则该违纪事件的处理可在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程序不变。

  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教师在判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有作弊行为的,要及时书面(连同物证)报告学生所在系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等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按照《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关于教学工作差错及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系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等级考试”暂包括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在各类等级考试中,有明确要求和规范的按该考试要求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