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沧州市中心城区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初中招生]

2024-04-14 09:54:38 招生消息
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沧县教育局,市直初中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中共河北省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

  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沧县教育局,市直初中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中共河北省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中心城区初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免试入学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中心城区所有初中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一律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与升学有关的任何考试。

  (二)划片招生

  根据中心城区生源分布和学校布局、学校规模等情况,为每一所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全覆盖。划定的片区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实际承载能力,实行动态管理,合理、适时进行小范围调整,实现各初中服务范围内生源相对均衡。除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依规调剂外,各初中严禁招收片区外学生。

  (三)严控班额

  各初中要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合理招生,严格控制班级容量,每班不得超过55人。

  如报名学生超过学校承载能力,由学校依据报名学生入学资格审定情况,制定具体方案上报市教育局统筹,平稳有序实施分流,学校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

  (四)严审资格

  6月15日-16日,继续使用“智慧沧州”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初中招生网上报名,网址另行公布。家长参加网上报名时,将同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如发现提供虚假证件,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该校的入学资格,并记入学生及家长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学校对所有租房居住的学生要进行入户调查,以调查结果为准。

  (五)严控转学

  凡已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班额上限的学校或班级,不再接收转学学生;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或班级,可以接收转学学生。转入学生要符合转学条件,所提供的证件材料要与新生入学条件一致。转入学生需持证明材料到相关学校咨询登记。

  二、入学条件

  (一)中心城区户籍学生

  1.学生常住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学生常住户籍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一致。符合房户一致原则的学生按照片区就近入学,若不一致,则根据学校容纳情况和户籍、房屋产权情况,调剂到其他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2.户口迁入时间最晚要在2022年6月14日前,6月14日后迁入的,调剂到其他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3.学生及父母实际居住地址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完全产权(仅限居民住宅,不含营业房和商用房,产权共有仅限夫妻)为依据,且实际居住。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要在6月14日前。

  4.实行一房一位,在房屋产权地址与户籍住址一致的前提下,当年一套住房只安排一个初中就近学位,多胞胎除外。

  (二)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1.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资格,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主要依据为:学生及父母均持有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且居住证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

  2.居住证签发日期要在2022年6月14日前。6月14日后签发的,且学生未在中心城区上小学的(以学籍为准),不予提供学位。

  3.学生父母双方已取得居住证,但在中心城区之外有公职的,其子女不享受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政策。

  (三)其他类型入学学生

  军人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子女、“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子女、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随迁职工子女等依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入学需提供的材料

  (一)中心城区户籍学生

  1.学生家庭户口本(含户主页、学生父母页、学生本人页);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仅限居民住宅,不含营业房和商用房,产权共有仅限夫妻);

  3.学生医学出生证明;

  4.小学毕业证。

  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法提供房产证,除提供以上相关资料外,需区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A、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单位盖章、有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抵押贷款协议书;

  B、已入住但房产证未办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合同、住建部门的正式购房发票(民间契约及协议不作为房产依据);

  C、自有宅基建房的:宅基证;

  D、单位集资房的:单位产权证明、购房票据;

  E、适龄学生与祖(外祖)父母长期同户同住的且父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提供其父母一方的独生子女证、其祖(外祖)父母房产证(独生子女一方)、住建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无房产证明;

  F、享受政府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住建部门提供的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住建局开具的入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租金的原始发票及复印件(至少最近期半年以上)、住建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无房产证明。

  G、政策性拆迁安置的: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范围内租房,按现实际居住地安排学位;在非户籍所在地范围内租房,调剂安排学位。

  (二)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1.随迁子女家庭户口本(含户主页、随迁子女父母页、随迁子女本人页);

  2.随迁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居住证(不含居住登记凭证);

  3.住房证件:

  A、自购房的:父母的房产证;

  B、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合法劳动合同:在中心城区用人单位务工的,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中心城区经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一年以上的完税证明;

  5.社保:父母双方的沧州中心城区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一年以上);

  6.随迁子女医学出生证明;

  7.小学毕业证。

  四、工作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

  相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初中学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工作推进、入学监督、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二)加大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充分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宣传党的政策方针,倡导科学教育理念,引导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努力营造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严格执纪问责

  各单位要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初中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沧州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