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高中招生]
浙教基〔2021〕1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有效规范招生秩序,维护良好教育生态,现就做好全省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中考改革。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全面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7〕122号)要求,把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作为建设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和落实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要坚守公平公正,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问题导向,严格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的基本依据,着力构建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阳光招生”工作机制,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发展。
二、严格招生计划编制管理。各地要加强本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监测,综合考虑本地初中毕业生数量、未来一段时间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升目标、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供给和普职教育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和意愿,科学规划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位总量。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标准和班额标准,认真核定每一所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计划严格执行。各设区市要力争于2021年全面建立市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确有困难的地区应当于2022年建成,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和录取过程管理,对于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要从严控制,调减计划,使学校保持适度规模,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三、切实规范招生范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当在本县(市)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当在城区(指主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不得超越城区招生,并在2021年秋季招生入学中予以落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应当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并在2021年秋季招生入学中实现同步招生。省直属高中和高校附属高中,均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应当与所在地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
四、合理统筹高中资源。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高中学位资源情况、生源情况合理统筹高中资源。对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县(市、区),经申请后可由所属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合理安排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对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设区市,可经申请后由省教育厅统筹调配,合理安排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招生计划。各地在统筹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时,应当严格控制招生计划数量。同时,各地要从生源规模实际出发,统筹普通高中教育资源,资源不足的要抓紧通过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扩大学位资源供给,满足当地学生就学需要;资源过剩的要适当调减压缩规模。
五、规范特殊类型招生。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普通高中分类办学改革试点工作,可以选择部分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自主招生,促进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要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束后再进行招生;除体育、艺术、小语种类型可在设区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可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普通高中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可按原批准的办法招生。
六、落实指标到校制度。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进一步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从2021年秋季起分配比例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的60%,并向薄弱初中倾斜,确保每所初中学校都能有一定比例的学生进入优质高中就读;不得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各设区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缩小区域间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差距。探索建立城市优质普通高中和县域薄弱普通高中结对帮扶机制,严禁选拔优秀学生搞人籍分离实施“委托培养”等现象,加快实现由跨区域“招好学生”到“送好资源”的转变。
过去实行跨区域指标到校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分配指标;暂不具备条件的,围绕妥善处理好为农村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与防止县域优质生源过度流失之间的关系,以及避免学区房炒作,积极开展跨区域指标到校招生录取办法改革,到2022年秋季全面实现属地招生。
七、完善随迁子女考试政策。各地要积极完善政策和措施,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够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八、全面落实“十个严禁”。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设置奖金、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尚未毕业的学生或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不按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招生简章开展虚假招生宣传,误导学生及家长;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九、确保积极稳妥实施。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把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从本地实际出发,抓紧研究制定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具体方案,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办法,严格审核备案,认真做好招生工作部署。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本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解读,努力争取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理解支持;对群众广泛关注的敏感问题和难点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要提前认真研判,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十、强化违规督查问责。各地要按照基础教育“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举办普通高中的主体责任,积极争取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重要内容。要建立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过程监管,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和受理申诉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范实施,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秩序良好。对违反“十个严禁”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原则、坚决查处问责;对民办高中违反招生规则和招生秩序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减少其招生计划及统筹计划,并与年检结果相挂钩。省教育厅将加强明查暗访,并接受各地和群众举报、监督,一旦查实违规招生行为,首先问责教育主管部门,并取消其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对于违规招录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各类违规招生行为,我厅将及时通报全省,并抄送当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571—88008823。
浙江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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