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中阶段招考监察 严禁体制外招生
近日,市教委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1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区县教育局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加强对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中招工作严禁体制外招生和违反规定程序招生。招生监察小组尤其要重点加强对“推荐(自荐)”、“体育、艺术特长生”等招生程序的监督。
据悉,《意见》要求中招工作必须遵循“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能录取。招收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优秀体育特长生,应严格把好资质审查、专项体育测试和文化学习基础测试等关口,录取过程中,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张榜公示7天。
《意见》指出,对列为加分项目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及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省级三好学生等先进奖励加分,要严格审核产生程序。
据了解,《意见》提出,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应事先公示,考生成绩须达到本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零志愿”录取必须按考生零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根据本市逐步取消“择校生”招生政策的进展,今年本市部分区县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可继续按规定招收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5%。招生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学校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规定的监督。
又悉,各区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即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以及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不准跨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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