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2021 年初中招生工作规定[初中招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原则
第一条 2021 年全市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初中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办法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具体负责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初中学校要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招生机构。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各国办初中学校办学规模和生源情况,制定全市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
第四条 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为每班50 人。
第五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初中学区,就近免试入学。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入学。
第七条 国办初中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录取号、学籍号、毕业证号三号统一,初中招生与学籍注册同步进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做好学生入学登记,减少学生无序流动。
第八条 国办初中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成绩、奖励、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的入学依据,不得擅自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对于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规定、扰乱招生秩序的个人和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九条 大力推行阳光均衡编班。各学校要积极推进阳光均衡编班工作,由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各学校具体组织实施,邀请家长代表、师生代表、纪检、媒体等参与监督,对起始年级学生实行统一电脑派位,均衡编班。
二、国办初中学校学区划分原则
第十条 学区是国办初中学校招生的依据。国办初中基本学区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片区人口分布情况等提出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办初中学校2021 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各校原基本学区的基础上,适度调整,形成国办初中学校2021 年的实际录取学区。
三、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 国办初中招生工作按行政区划操作,本行政区划内的初中学校原则上不录取其他行政区划内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对个别位于区(县)之间交叉地区的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2021 年6 月1 日前迁入)的小学毕业生,以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初中招生学校的学区进行分配录取。
(一)小学毕业生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是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的户址与户籍一致。同一户籍和住址三年之内只有一名学生(符合政策多子女除外)享受本学区就近入学政策。
(二)租住房屋的,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租赁合同和居住证,所租住房屋应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三)小学毕业生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无住房,搭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且户籍中注明小学毕业生为世居,没有迁入迁出的记录。该住址为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并出具相关的证明。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国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在辖区内指定学校安排就读。非2021 年乌鲁木齐市小学毕业生,需在2021 年8 月1 日前持户口本(居住证)和房产证(社区备案的租房合同)到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安排就学。
四、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人数,根据国办初中学校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人数及国办初中学校的计划招生人数,提出学区国办初中学校的录取方案。
第十六条 小学毕业生家长(合法监护人)需向学校准确提供学生及家长(合法监护人)的基本信息,同时提供户口本和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学校核查无误后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打印,由家长(合法监护人)确认签字。因家长(合法监护人)提供的信息错误造成学生无法在学区内国办初中学校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另行分配。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小学毕业生填报的信息,建立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根据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信息,按学区进行网上录取分配。
第十八条 全日制国办学校应在五日内通知被录取的初中新生。被录取的初中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五、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十九条 2021 年全市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初中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办法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具体负责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各民办初中要成立以书记(校长)为组长的招生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各民办初中学校办学规模和生源情况,制定全市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在审批区(县)登记招生,本区域生源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在全市范围登记招生。
第二十二条 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为每班50 人。
第二十三条 非本市户籍学生入学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乌鲁木齐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籍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入学采取登记入学方式,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完成,民办初中学校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实施“电脑随机派位”的形式进行;报名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录取号、学籍号、毕业证号三号统一,初中招生与学籍注册同步进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做好学生入学登记,减少学生无序流动。
第二十六条 民办初中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成绩、奖励、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的入学依据,不得擅自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对于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规定、扰乱招生秩序的个人和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大力推行阳光均衡编班。各民办初中学校要积极推进阳光均衡编班工作,由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各学校具体组织实施,邀请家长代表、师生代表、纪检、媒体等参与监督,对起始年级学生实行统一电脑派位,均衡编班。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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