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大学考试]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促进学院的学风、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 考试方式及命题
第一条 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告知学生本课程评定成绩的方法。所有课程的考试均需成立命题组,命题组应根据大纲要求,认真研究命题范围、重点、难点。试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基本题占70-80%,灵活运用题占20-30%。要注意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考题不能低于大纲要求,不要出偏题、怪题。考题要经过试做,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各个题目均需给出分值。
第二条 公共课和基础课要实行教考分离,实行统一时间,统一试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流水阅卷。有条件的专业课也要实行教考分离,逐渐全部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出题。
第三条原则上卷面考试课程均需拟出难度、题量相当的A、B和A’、B’两种(四套)试题,两种试题重复题目分值不应超过20%,期中A、B用于结课考试,A’、B’用于补考考试。试卷要统一按照学校规定的格式命题(命题格式见附件1)。命题应尽量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人数要分布合理。
第四条考试方式一般分为开卷、闭卷、论文(设计)、口试等方式,开卷及闭卷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二章 试卷的印刷和管理
第五条试卷应由指定印刷厂印刷。印刷过程要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试题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按照命题格式,一律用计算机打印试题。个别图形无法打印时,需用中性笔誊写。试题要留足题空,字迹、图形要准确、清楚、美观。
第七条印刷厂必须按时完成试卷印刷,并负责装订试卷;如未按时交稿,造成试卷未能按时印出,由开课学院负责;按时交稿未能及时印出,以及印刷质量问题,由印刷厂负责。打印好的试卷须由教师填写《试卷印刷审批表》(见附件2),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于考试前一周送交印刷厂,考试前2天到印刷厂取卷。
第八条要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印刷厂要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和管理,各学院要有专人负责试卷保管和分发。在试卷的交接、传递过程中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内容,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评阅后的试卷统一由开课学院封存,保存期3年,超过保存期的试卷应由开课学院集中销毁。
第三章 结课考试安排
第十条主讲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课堂管理,全面掌控课堂秩序和学生学习状况。学生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主讲教师应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
(一)课堂缺勤次数:学期课程缺课1/3以上者;
(二)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课堂纪律者;
(三)作业不合格:1/3以上作业未交或课程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 结课考试分为日常结课考试和学院集中结课考试,全部必修课程原则上须纳入学院集中考试范围。
第十二条 日常结课考试: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7日登录教务处考试管理相关系统进行考试申报,输入考试安排,并于当日通知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审核,教学办公室应在2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后,考试信息通过系统网页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十三条 学院集中考试:公共课和跨教学单位上课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教学管理部统一安排,除此之外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开课教学单位安排,并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安排考场时要让学生隔位就座,前后要拉开距离,座位要尽量安排匀称。
第十五条 监考工作是全院教职工的职责,全院教职工要服从监考安排。对于按行政班排考的考试,每2个行政班(不足2个行政班按2个行政班算)安排1名主监考教师,每1个行政班安排1名监考教师,对于按教学班排考的考试,每70人(不足70人按70人算)安排1名主监考教师,每35人(不足35人按35人算)安排1名监考教师,主监考教师由开课教学单位派出,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派出。监考教师要佩戴胸卡上岗,考试前应认真学习《主、监考教师职责》。
第四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主监考教师要提前30分钟到开课学院领取试卷、《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考场操作流程记录表》和一式两份《考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4),监考教师提前15分钟到考场(省级以上大型考试到场时间按相关部门要求执行),按学号顺序安排学生就座,清点学生人数,查验考生证件(考生证件要放置在桌面左上角醒目位置)等。
第十七条 发卷前要清查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要求考生必须将通讯工具关闭,通讯工具、计算器壳及与考试相关材料不得放置于考生身上或周围。开考前要当众宣读《考生守则》(见附件5)。
第十八条 要按规定时间收发试卷,不得提前或推迟收、发试卷时间。要求按Z字型发放试卷,保证A卷(A’卷)周围是B卷(B’卷),B卷(B’卷)周围是A卷(A’卷)。
第十九条 开考后,主监考教师要在讲台上监视学生,监考教师在教室后面监视学生,并不时来回巡视。主、监考教师要认真监考,尽职尽责,不准背对学生而坐,不准在考场从事看书看报、玩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准试做试卷或批改试卷,不准吸烟、谈笑,更不准擅自离开考场。主、监考教师只回答试卷印刷不清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学生进行指点和暗示。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把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应认真逐项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一份报开课教学保存,一份放试卷袋内。
第五章 巡视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必须成立院、教学单位两级巡视组。院级巡视组由教学管理部统一安排,主要职责是:检查考场秩序、监考教师的监考情况、考生的应试状态、教学单位巡视组的巡视情况以及考场内外的卫生情况等。教学单位巡视组主要核查学生证件及考场情况,防止有人替考、作弊。
第二十二条 巡视人员要佩戴胸卡上岗,认真履行职责,巡视后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巡视报告单》(详见附件6),院级巡视组交教学管理部备查,教学单位巡视组交各教学单位保存备查。
第六章 组织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由教学管理部负责组织,学生工作部、校园环境与安全办公室、后勤等单位协助组织,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教学管理部要及时下发考试安排计划,方便学生参考和教师监考;后勤要保证考试期间电力供应以及教室内外的卫生;省级以上大型考试期间,后勤要负责清楼,在楼门口安排警卫人员把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四条 在省级以上大型考试期间,教学管理部还要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 负责监考教师的培训;
2. 取送和保管试卷;
3. 试卷的分发和验收;
4. 考试中临时事件的处理;
5. 下发考场安排表。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生不得无故缺考,必须提前15分钟进考场(省级以上大型考试按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迟到30分钟的考生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带规定证件(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参加考试,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如证件丢失,到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办理丢失证明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进入考场,一律按规定就座,服从监考教师的调动和安排。未经允许,考试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动、调换座位。
第二十八条 除必要的文具与开卷考试所规定允许携带的书籍和参考资料外,学生不得将书籍、通讯工具、笔记、电子辞典、纸张等物品带入考场,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私自互相借用计算器等用品,如确有需要,应由监考教师协调。
第二十九条 试题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不准私自借用其他人的物品,确有需要,应由监考教师协助解决。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必须把试卷翻放在桌面上,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中途退场后,不允许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题)。考试期间一般不允许上厕所。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批准并跟随。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注意时间。宣布考试结束后,所有学生应立即停考,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待老师宣布学生退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二条 监考教师收卷后,学生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交谈,更不能在场内外大声喧哗。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或试题内容带出考场。
第三十四条 如考试发生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阅卷评分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细则(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格式见附件7)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防止出现错评、漏评现象。不准随意更改评分细则。试卷评完,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分。
第三十六条 试卷评阅要及时。系(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登统和试卷分析,并将学生试卷、空白试卷、标准答案、试卷分析报告单等有关考试资料整理后交学院教学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及时查询选课学生名单,打印选课学生名册。
第三十八条 学生成绩分电子档案和纸介档案两种管理方式,电子档案由"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任课教师在完成成绩录入后,要及时打印纸介《河北科技理工学院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归入教学档案,一份由开课教学单位汇总后交教学管理部备查。通过系统打印《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试卷分析报告》归入教学档案。
第三十九条 教师成绩登录密码要妥善保存,不可丢失。如因密码泄露造成学生成绩被改动,教师应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的考试成绩录入时,教师须对所录入成绩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成绩无误。如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更正成绩时,应填写《成绩修改审批表》(见附件8),经系(教研室)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学管理信息中心更改。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各教学单位教学办负责打印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总成绩单一式两份,经教学管理部审核盖章后,一份存入学院档案室,一份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为学生说情改分。学生不准纠缠教师问分,更不允许到教师家中查分。如不听劝阻,学院可按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个别学生认为成绩出入较大,在开学两周内可以向学院教学管理部写出书面申请,教学管理部同意并汇总后,由系(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共同查阅,确因阅卷或登统错误,由系(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纠正,并在试卷上签字,说明情况,同时填写《成绩修改审批表》,更正成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所有学生,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