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开招考仲裁员[深圳招考]

2024-07-10 18:27:22 专业目录
深圳仲裁委20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仲裁员,走进考场参加考试的170多名考生当中,有政府官员、大学教授、律师以及各行各业的专家。考核合格者将成为深圳仲裁委第四届仲裁员,任期从2009年2月开始,为期3年。...

      深圳仲裁委20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仲裁员,走进考场参加考试的170多名考生当中,有政府官员、大学教授、律师以及各行各业的专家。考核合格者将成为深圳仲裁委第四届仲裁员,任期从2009年2月开始,为期3年。记者了解到,如此大规模地向社会公开招考仲裁员在深圳尚属首次,在全国也不多见。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介绍,仲裁是通过非官方途径解决纠纷的民间机构,《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这一规定旨在限制仲裁员中“官员”的数量,防止仲裁委的“民间性”被动摇。但在我国仲裁制度实施之初,仲裁机构的行政化色彩还十分浓厚,地方党政干部在仲裁机构兼职和退休后直接担任仲裁机构领导职务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现职(或退休的)党政机关干部都超过三分之二。

      深圳仲裁委负责人告诉记者,仲裁机构的行政化倾向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深圳仲裁委现有440多名仲裁员,其中30%左右是现职或退居二线的党政机关干部。目前深圳仲裁委正在积极推进仲裁机构改革,为进一步提高仲裁员整体素质,深圳仲裁委于今年6月采用公开方式选聘仲裁员,最终在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当中,选择了170多人参加9月20日的笔试。尽管很多考生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政府官员、大学教授,但他们仍要统一接受严格的考试,没有“豁免权”。

      据深圳仲裁委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开选聘的原则是自愿报名,以深圳市为主,面向全国,兼顾海外。公开选聘有利于在最广泛的范围内挑选人才,并且提高选聘透明度,促进仲裁员聘任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与过去选聘仲裁员看重资历不同的是,这次选聘更加注重实践经验和道德水平。本届(第三届)仲裁员聘期为五年,将于2009年2月20日届满。新选聘的第四届仲裁员任期为3年,缩短了两年,旨在加速仲裁员的更新和淘汰。深圳仲裁委还将每年对仲裁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于考评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警示或解聘,对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坚决予以除名。

      以案说法: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双方自愿

      新华社深圳9月21日电(记者吴俊)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只有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意,双方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吗?答案是“不能”。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日前对深圳仲裁委作出的一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最后裁定“不予执行”,原因就是仲裁违反了“双方自愿”的原则。

      记者从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了解到,深圳一座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到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最后作出仲裁裁决: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100万元。随后,物业公司向深圳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业主则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事先并没有约定“有纠纷,找仲裁”,仲裁庭无权管辖。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物业公司与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有“如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依法裁决”的约定,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并没有相关约定,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及于每个业主。法院最后作出裁定:仲裁委受理仲裁应属程序不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记者了解到,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对仲裁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深圳仲裁委负责人认为,由于仲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难免会出现一些“模糊地带”,判断协议有效还是无效成为仲裁案件中一个突出问题。曾参与仲裁案件的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保成认为自己遭遇了仲裁协议的“模糊地带”,他告诉记者,他与对方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但对方公司竟然拿出一份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去申请仲裁。王保成在仲裁庭上反复声明自己“没有申请仲裁,仲裁庭无权管辖”,深圳仲裁委向建设部门申请调阅双方当事人的备案合同之后,认为仲裁庭对此案有管辖权。王保成则认为备案合同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对仲裁裁决不服,目前他正在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深圳仲裁委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解决“模糊地带”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深圳仲裁委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了“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规定:在多种情况下仲裁协议对继受人、继承人、受让人产生效力。据了解,该规定在全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还是首次出现。

      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一位法官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同意仲裁的,应与申请方补签仲裁协议,或向仲裁委作出接受仲裁的书面表示,仲裁委才能受理。

      新闻背景推荐阅读融资融券有望10月推出 股指期货年内定时间表 温家宝:信心比黄金贵重个人投资高风险产品将须认证 美联银行寻合并 华互银行破产 伊利股权争夺战一触即发 平安可能对富通计提140亿减值 [改革开放]30年风云人物墙 落马人物:顾雏军 联想收购IBMPC

      深圳破除仲裁“模糊身份”

      新华社深圳9月21日电(记者吴俊)《仲裁法》实施13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开始选择仲裁这种法院诉讼之外的“民间”途径。但由于现有法律对仲裁机构的定位并不明确,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出现“行政化”倾向。深圳市将仲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试点之一,赋予深圳仲裁委“法定机构”的定位,仲裁首次拥有了既不同于公务员,也不同于事业单位、企业的独立身份。

      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发生民商事纠纷后,根据其协议约定,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裁判,并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在法院诉讼之外通过非官方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我国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仲裁机构是什么类型的法人组织,由于法人定位不明确,各地在组建仲裁机构时标准不一。据深圳仲裁委负责人介绍,2005年的统计显示,全国共有180多家仲裁机构,性质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企业三种,只有10多家每年受理案件在500宗以上,标的额超过亿元,而其他很大一部分仲裁机构仍要靠财政拨款。

      仲裁的行政化色彩过重,影响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为破除仲裁的“模糊身份”,淡化仲裁的行政色彩,深圳市2007年出台了《关于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将深圳仲裁委列为“法定机构”试点之一。法定机构是依特定立法设立并受有关机构法规或规章监管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主要特点是既执行政府部分监督管理职能,又集中担负起公共服务的任务。法定机构需要运作独立、治理规范、权责相应,真正成为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主体,从而改变政府管事业、包办事业的格局。

      深圳仲裁委负责人说,“法定机构”的定位对仲裁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圳仲裁委已对过去的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更加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更加重视社会监督,并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对仲裁庭的少数意见和不同意见也给予尊重,规定“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记者了解到,深圳仲裁委1995年成立,13年来,受理案件的数量、标的额逐年增长。仅2007年就受理案件1800多件,标的额39亿元。仲裁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圳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类型也不断增多,由传统的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几类纠纷,扩展到合作经营、股权转让、期货、保险、证券等70多种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涉及包括美国、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新华网)

  责编: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