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胜男提案(蒋胜男个人资料简介)
蒋胜男提案(蒋胜男个人资料简介)
一、蒋胜男提案
现如今职场子加班,有几种情况。其中制造业的情况,有时候工人希望加班。出来打工为的就是挣钱,为了多干多得,每个工作日加2个小时班,很乐意啊,没有收入的加班应该禁止。
这个政协委员的关于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的建议?我认为提的非常好,他何尝不是在为普通的劳动者维权,因此我们在内心感谢他。然而实际情况是,现在大抵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私企,普通劳动者似乎已经失去了话语权,单位的领导似乎也已经不是从前的领导,而是变成了老板,工人和老板之间的关系从而也变成了雇佣制。这个时候老板叫你加班,倘若你不加,于是温和一点的老板就对你口头警告,告之你下不为例;厉害一点的老板索性二话不说直接把你除名。于是乎你为了一家老小的生计,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愿意加班,但是为了这份工作也只好应允了…
提议不错!落实很难!现在用工单位的招聘信息直接提出!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接受条件者就接受!不接受条件者还不要!谁去监督!力度不够!等于白费!有人说投诉!!还是没用的!风气影响!没有人当包公!
这个建议挺好的。然而,既或这个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关键是谁来维护拒绝加班人的权益?比如我是老板,有员工不愿意为我多赚钱而加班,我就明确的对他(她)说:可以呀,请你现在就到劳资科结算工资。明天你就不需要来上班了。你说出现这种情况,谁来为拒绝加班员工维权?一个好建议,要变成现行的“游戏规则”实施,没有强制性的政策法规作保障,还需要很多过程要走呀!
这个建议很好,为确保职工的正当权力,又从法律上予以确认。企业根椐生产需求,需要职工加班,这种延是工作时间事,需要双方在入职签订合同中确立各自的权力范围。即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需要双方完成以下应当的义务。一是企业应当提前知知会职工。二企业加班要给于不低于正常工作时的薪酬。三职工有权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加班。四职工要保证在相关的时间内完成应有的工作量。总之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就会减少许多麻烦!
这个提议当然是好的,因为现在的加班大多数都是无偿的“义务加班”,如果可以拒绝,谁不愿意呢。就劳动法的规定而言,确实有明确限制加班时间的规定,例如每日法定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44小时等。现在就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也有权拒绝加班。但是拒绝之后呢?大多数工作面试的时候就会问到加班的问题,如果你回答拒绝加班,那么你获得这份工作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在工作中上级要求你加班,你拒绝了,那上级就会用各种理由来“说服”你,给你“画大饼”,让你“心甘情愿”地加班;如果你还是拒绝,那么你之后的工作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让你心力交瘁,直到你屈服或者自动离职,因为我们处于“下级”地位。因此,这项提议很难落实,我们要考虑的是拒绝加班后的问题。
我支持这个建议,既然劳动法规定了是八小时工作制,那么,所有的企业都应该遵守,如果因为别的原因需要员工加班的话,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并给予合适的报酬,员工也有拒绝的权利,但很可惜,即使有这样的决议,能通过的话也很难真正普遍的进行实施,特别是一些民企,很多企业不会遵守这样的规定。除非监管严厉,才有可能实行。
同意加班和拒绝加班不是根本问题,问题是在于加班有没有依法依规,加班有没有合理合规的加班费;拒绝加班有没有被列入另类,有没有多方面加以打压?
二、蒋胜男个人资料简介
拒绝加班这个建议从表面上看是可以,但实际操作和实行起来不太可能。拒绝的背后,是被雇佣主体边缘和辞退的境地。在企业里拒绝加班将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因为老板完全有各种理由去招聘一个听话的老实人;在体制内机关事业单位拒绝加班将面临边缘化的地位,领导会拿出一系列道理来说服你加班,如果你还不“就范”,那以后领导将不再重用你,提拔评优肯定无望,同事关系也会紧张。当前全国就业形势极其严峻,特别是35岁以上的再就业基本不可能。所以导致很多劳动者被动加班而忍气吞声的现象成为主流。当然不乏那些有真才实学确实可以顶住压力跟老板说“NO”,但这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数都受中国传统思想的束缚而逆来顺受,毕竟当今社会,活着已经很不容易了
从提议来看,蒋胜男委员所提建议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劳动者加班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地位差异,“店大欺客”的问题单单靠劳动者来解决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加班问题的解决主体不在于劳动者而在于当权者,如何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加班可以,但是你得加钱。
这显然就是“脱裤子放屁”的建议,加班文化的盛行并不是说劳动法能保证的。单纯的加班问题,劳动法已经解决了,劳动者完全随时有权利拒绝加班,可是后果也是劳动者不能面对的。根源还是经济上,钱给够了,鬼才愿意加班。首先,为什么要加班,业绩要求,不加班工资不高,不加班老板歧视。不加班就换掉你,去招收愿意加班的人,因为我们社会上现在最不缺的就是人。然后 不加班的后果,不加班时间一长,大概率就是失业,你的房贷怎么办,你的车贷,你的孩子的奶粉钱咋办?最后解决的办法,劳动者可以真正意义上拒绝加班的办法,唯有依靠劳动者自己提升自己的价值,达到一种不可替换的地位,然后高效率工作。本就五天需要完成的工作,你三天完成,玩个半天,老板也不会太多怨言。
赞同!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一切社会活动(包括劳动)都应在法律的规范中进行,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事经营活动!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也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应该有拒绝加班权利!
蒋胜男的建议完全可以成立并且应该予以采纳。理由是合情合理合法。合情是指每个人都有休息的需求。合理是指任何单位的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硬性规定劳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单位加班要求的约定。合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最起码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
建议挺好,但这要看劳动者双方的意愿,合同上有规定,就要按合同来,但加班的前提必须是有报酬的,而不是加的义务班,平时劳动者的工资就少。加班也是一种选择,现在是市场经济,按劳分配,多干一个钟头就多一个钟头的工资。如果是不想多要工资,完全可以拒绝加班。′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建议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是捍卫劳动法,捍卫劳动者的权利。如果能成法律那将每是好事一桩。我们国内的劳动者加班的是常态,劳动者不但不反对还愿意加班。主要的原因是基本工资定的太低了,劳动者挣的工资起码有三分之一,甚至一半是加班得到的。如果不加班得到的工资就太少了。绝大多数比较正规的单位的加班形式是,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两小时,按一点五倍算加班费,每周六加班十小时,按二倍计算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是不加班的。老板的账算的精的很,法定节假日加班要给劳动者付三倍的工资,单位划不来。按照蒋委员的建议,劳动者不加班是好,但还没有建议如何提高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应该把这个短板补上就更好了。
我认为对于加班不要绝对化。一、若因工作或工程进度的需要,需要加班加点,又给适当合理的报酬,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的。二、如果老板或公司领导,为追求利益更大化,无缘无故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加班。政协委员的建议很好,还需要法律做保护,因为劳动者大都是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