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实践与研究(上)[深圳就业分配]
一、特区经济的特殊性引发分配制度的重大变革
深圳特区是个特殊的经济区域。其经济的特殊性,与传统计划经济相比较,主要呈现出:建设资金以引进外资为主。经济方面的这种特殊性,必然会引致社会经济结构巨大变化。这种巨变,涉及方方面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涉及市场发育程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
就市场发育情况而言,深圳经过20年发展,已初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社会化大生产的初步形成,使市场行为已渗透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环节。各种有形无形的市场,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金融、房地产及劳动力市场,得到空前发育,并形成了相当规模。市场程度的提高,必然使各种生产要素,包括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已成为引发分配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因。深圳的劳动力市场,就其规模来说,已接近香港水平,达320多万人;就其供给来源地说,已从全省、全国发展到海外,外来劳动力已占就业总量80%以上;就劳动力配置的方式看,90%以上通过市场、自谋职业等方式进行配置。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形成,使劳动力的供求发生了质的变化,从而使反映劳动力供求的劳动力价格──工资分配发生巨大变化。这样,就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一的分配制度,引发分配领域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重大变革。
所有制结构变革必然会带动和促进收入分配的调整和完善;生产方式多样化必然带来分配方式多样化。本研究课题主要研究所有制改革对分配制度改革的直接动因。
深圳特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场,从建立特区开始就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和混合经济,吸引外资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鼓励私人企业和集体经济发展,率先实行股份制,大力推行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改革,目前已基本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企业组织形式、产权形式、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同所有制经济相互渗透的混合型经济格局。深圳的混合经济发展呈以下基本特征:
(一)非国有经济发展快,占经济比重较大,就业人口占绝大多数
1.非国有企业数量多,发展快。深圳特区自建立以来,非国有经济一直发展较快,到目前为止,全市企业8万多家,其中外资企业1.2万家,私营企业3.4万家,股份公司546家,集体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300多家,国有全资企业6000多家,国有与国有或国有与非国有经济混合的企业2万多家。
2.非有国经济在整个经济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
(1)从国民经济的工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商业和交邮业等六大行业增加值来看,1998年深圳非国有经济增加值占六大行业增加值总量的比重为49.1%,其中工业行业非国有经济增加值比重为75.3%,房地产行业非国有经济比重为71.9%,金融、交邮业等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较小(见表一);在六大行业中,纯国有经济增加值比重为32.5%,其中工业行业纯国有经济增加值只占7.5%(见表二)。
(2)从六大行业的利润指标来看,1998年在工业利润中国有经济占23.2%,建筑行业国有经济占82.4%,金融行业国有经济占44.6%,商业行业的比例为零。由此可见,深圳其他所有制经济和混合经济的利润份额所占的比重较大。
3.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口占全社会就业人口比重大。国有企业员工人数从1979年的2.56万人增加到1988年的23.82人,国有企业员工人数占社会劳动者人数的比例,从1979年的18.4%上升到1988年的43.7%,这一期间国有企业人数比例低于50%。从1989年以来,国有企业的员工人数增加不多,1997年达到29.96万人,国有企业员工人数占社会劳动者人数的比例,从1988年的43.7%下降到1997年的11%,而非国有企业员工人数占六大行业的65.4%,其中工业行业占74.6%,商业行业占78.1%。由此可见,非国有经济在解决就业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深圳市主要行业国有经济比重统计表(1998)
深圳市主要行业国有独资经济比重统计表(1998)
(二)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改革速度快,力度大
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深圳率先在全国推行建立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1994年,选择了35家企业试点,重点解决企业的产权制度、领导体制、分配制度、监督约束机制等问题。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试点企业明晰了产权,理顺了产权关系,基本上完成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造。1996年,深圳又在全市国有企业中开展公司规范与改组,在市属和非市属国有企业中全面推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1998年,根据深圳市同年出台的《关于搞活放开国有小企业的若干改革意见》,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采取员工持股、股份合作制、转让、兼并、重组、拍卖和破产等多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快放活国有小企业的步伐,使“放小”工作取得较大成绩。到1999年4月底,全市市属国有企业放小工作完成752家,区属100多家。总体上,深圳市市属国有一级企业已有70%完成了公司制改造,60%以上二级企业已改造成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000多家非市属国有全资企业改制为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
通过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改革,国有经济不同主体之间以及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之间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促进企业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二、深圳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改革的探索和实践
(一)积极推行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改革
1.企业工资分配突破了高度集中的传统分配模式,实行企业自主分配。
在高度集中的传统分配体制下,企业工资是中央政府决定的,因而造成分配的平均主义倾向和收入分配方式的固定化,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发展。深圳的改革探索是从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着手,实现企业分配的决定主体由政府向企业的转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选择内部工资制度,确定工资总额、、工资分配方式。目前,深圳的企业工资分配基本上是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经营班子决定的,被调查企业中有80%的企业工资水平和增资方案由董事会决定,20%的企业由经营班子决定。与此同时,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案大多趋向简单化和便于操作,其工资构成主要由和浮动工资两块构成。
2.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趋向市场化。
在工资分配主体由政府转向企业后,通过改革劳动就业和用工制度,企业在市场上招用劳动力,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价格即工资形成也趋向市场化。据统计,1998年底,右面国有经济单位的劳动力已占全社会劳动力总数的88.2%,其基本由市场价格确定。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劳动力工资水平往往在市场上已经形成。如企业对新招聘的大学毕业生、工程师和外来工等人员的工资,在初始时是按照市场上的一般价格套入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再根据劳动者提供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劳动来兑现工资。员工的劳动报酬取决于其贡献大小和市场供求关系,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较好体现。国有企业员工劳动报酬,也不同程度地步入市场化轨道。因为国有企业的劳动力资源也是通过劳动力市场来配置的。其劳动报酬也必然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和制约。现阶段,虽然政府对国有企业仍实行按资产规模和效益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按效益增长核定工资增长的办法。但据1997年对20家国有大型企业的调查情况来看,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和利润之间并不呈现紧密相关的关系,而更大程度受劳动力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但就单个企业来讲,在影响员工工资的诸多要素中,企业的经济效益对员工工资的影响仍较为直观。
3.建立政府工资宏观调控机制。
在搞好政府对工资的宏观调控方面,深圳重点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对各类企业,采用“控两头,调中间”的办法调控工资水平。即通过实施和欠薪保障制度来保障低收入,运用税收手段调节高收入,运用工资指导线调节介于低收入与高收入之间的分配关系,指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二是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深圳改革初期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控采用工效挂钩办法,尔后逐步演变为“两个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深圳实行“两个低于”原则的具体操作,是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基数,产权部门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三是对垄断行业实行工资控制线管理办法。
(二)鼓励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推行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制度
这里我们主要是分配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问题。
1.劳动力参与分配。
劳动力参与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以工资形式实现的。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是否还应参与利润分配?理论界争议较多。不少人提出“劳动分红”的观点,即认为劳动者除了以按劳分配获得工资外。虽然目前理论界对“劳动分红”有不同看法,存在争议,但它已在实践中出现,深圳也有一些企业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据调查,一些股份制企业,为了更好地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在收入分配上把“劳动分红”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即在税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给职工分红。从调查的情况看,企业“劳动分红”的形式有几种情况:
(1)明确劳动作为要素参与利润分配。如蛇口工业区从90年代初开始就实施剩余价值收益分配制度,规定税后利润中15%作为劳动分红。这种办法由于在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方面与现行法规相矛盾,难以操作,因此,只在少数企业试点。
(2)通过对公司资产的名义占用,使劳动者获得利润分配。如大贸股份公司改制时,把过去每年积累的公益金划转给国有资产部门,再由国有资产部门拿出一部分给员工,使员工享有资产占有权,享受利润分红,但这种资产占有权不能继承和转让。
(3)直接奖励职工红股或送干股。奖励的红股或干股通常只有分配权,一些民营企业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特别是为了留住关键技术人才,对一部分职工以红股奖励,实现按工资、奖励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这一分配方式已被不少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采用。
2.资本要素参与分配
深圳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时间较早,主要形式有两种:
实行股份制,员工通过购买公司股份,享受按股分红,实现资本要素参与分配。
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深圳股份制包括四种形式:一是上市公司。深圳发展银行是全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人们购买公司股票,参与资本市场运作,获得资本的投资收益;二是发行公司内部股。1987年至1993年,深圳成立了200多家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公司的股东,劳动者除了按劳分配得到工资外,还可以按股分红;三是农村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1992年,深圳农村城市化时,将特区内78个行政村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此后,宝安、龙岗两区也逐步将自然村或行政村,改造为股份合作公司。目前为止,已有300多个自然村或行政村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村民成为股东,按股获得收益;四是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深圳从1994年开始,在国有企业推行内部员工持股试点,现已有140多家内部员工持股企业。
私人通过投资创办经济实体,获得资本投资收益。这是一种最常规的投资方式。除了来自境外的投资者前来特区投资兴业外,特区居民和来自全国的个人收入水平较高者,随着其个人的积累资金增多,也在不断寻找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有一部份先富起来的人,通过共同出资创办或开办经济实体等方式,获得资本投资收益。在现实生活中,这个阶层人数和规模日益增多,其原始积累资金的渠道和方式也相当复杂。有的靠勤劳致富,然后再投资富起来;有的则利用新老机制转换之机,“寻租”发财,且还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凡此种种,举不胜举,大有“英雄不问出处,钱财不问来路”之感慨。
3.技术要素参与分配
技术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也较为复杂。技术作为独立要素参与分配有两种方式:一是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直接在公司折价入股,分享利润;二是在本企业形成的技术成果,按贡献大小折价分给创造技术成果的技术人员。
深圳较早就进行了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探索和实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动:
(1)市政府制订了有关政策和法规,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1987年,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科技人员可以将个人所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等工业产权作为投资入股。此后,又先后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完善有关政策,规范技术入股行为,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9月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明确科技人员可以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型设计专利权;计算机软件专著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成果财产权等作价入股。
与此同时,市政府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外地科技人员来深工作,促进技术与生产的结合,实现技术参与分配。如市政府1998年颁布的《关于扶持高新技术发展22条》,以及市政府成立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等,都是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2)通过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发展中介机构,推动技术与生产的结合,促进技术参与分配。深圳通过建立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技术经纪行、专利服务中心、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机构,推动技术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并使之转化为生产力。
(3)非国企业以协议方式自主推行技术入股。包括:外方以技术、管理和开拓市场作价入股;中方以技术入股,外方资金参股;深圳企业出资,内地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如开发科技股份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技术折价入股,技术作为独立要素参与分配;华为、中兴通讯以及其他许多民营企业,实行关键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作价入股。这种分配形式充分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使企业进入良性发展。
(4)试行国有行业技术入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在技术资产评定和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推行国有企业技术入股试点。如留英博士沈浩以专有技术作价510万入股,与国有企业合资组建深圳汉德胜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他本人占17%的股份,并出任总经理。在内部员工持股试点中,也有一些企业实行技术作价入股办法。
目前,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较好,高新技术产业GDP比重达40%。这与深圳市重视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不无关系。
4.管理要素参与分配。
管理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作为管理人员的劳动具有其特殊性。经理人员的管理劳动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劳动应获得较高的收入。
深圳管理要素参与分配主要有两种形式。
(1)在非国有企业,一般来讲管理作为一种复杂劳动,主要通过获得较高的工资和资金来体现。也有一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对高层管理人员除给予较高的工资和资金外,还给予一定红股,从而让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2)在国有企业,对大多数经营者来讲,管理要素参与分配也是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来体现的。经营者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比一般劳动者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经营者通常能拿到比一般职工更多的工资和奖金。从1994年起,深圳开始探索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新形式,制定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和《试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办法》,在国有企业推行经营者年薪制,明确了管理是一种特殊劳动。经营者年薪制办法既是对传统分配制度的一种变革,又是对经营者这种特殊劳动力价值的承认。为了进一步完善年薪制办法,扩大年薪制实施范围,1997年深圳市政府又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新的年薪制对经营者可以实行重奖办法,奖励方式有现金、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奖励资金从税后利润中支出。深圳还有一些大企业集团,如中航技、石化等参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了集团内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
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办法,目前社会上存在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年薪制的实施条件尚不成熟,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尚未形成,经营者不是通过市场选聘、竞争、择优上岗,而是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持股机构派出或任命,经营者的“身价”难于确定,同时,由于相应的组织人事任免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和经营者奖惩制度没有配套,因此,实行年薪制没有什么重大意义。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年薪制对经营者的作用至关重要。这两种观点都有偏颇。
近几年的实践表明,经营者年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了经营者的责任感,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济者的收入与企业经济指标直接挂钩,促使经营者不断努力,力争好的经济效益;二是对建立企业内部分配约束机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实行年薪制以前,深圳市企业经营者的工资,一般按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的1-3倍确立,与员工工资收入捆在一起,水涨船高,不利于企业建立工资分配的制衡机制,反而促使经营者通过提高员工工资水平来提高自己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后,将经营者的工资核算办法、支付方式,与企业员工工资支付办法分离,从而形成不同的工资收入决定机制;三是年薪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济者收入的透明度。
(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在企业的实践
1.按劳分配与按资本要素分配的实体性结合的典型形式,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员工既可获得按劳分配的工资性收入,又可获得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非工资性收入,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资本要素分配在企业内部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发员工的创造性,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1987年-1992年,深圳成立了200多家定向募集的内部股份公司,还有一些有内部职工的上市公司,这类企业的员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后来,由于政府法规不配套,出现了内部股份外部化的现象,上市公司内部股逐步上市流通。随着企业内部股的上市流通,内部员工并不持有自己企业内部股票,因而内部员工关心企业自身长期发展的作用受到削弱,失去了真正内部股的意义。深圳市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也有300多家,这些企业比较特殊,与我们通常界定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一定差异。这些公司的股东是原籍村民,但部分村民并不参加公司劳动,而公司聘来很多的外来职工又不是公司股东。因此,这两种方式都未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与按资本要素分配的实体性结合,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就深圳的现状而言,按劳分配与按资本分配实体性结合最主要的形式,应是内部员工持股制度。1994年-1998年深圳已有140多家企业实行了内部员工持股制度。实践证明,通过内部员工持股,真正使员工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笥,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有大幅度提高。如金地集团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后,利润连年翻番。1998年的实现利税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分别是公司改制前1992年的9倍和10倍。新世纪饮水科技公司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后,销售额和利润成倍增长。市能源集团下属的运输公司,1996年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后,1997年利润比上年增长50%。内部员工持股还促进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强化了公司内部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2.按劳分配与按管理要素分配相结合主要体现在管理者本人身上。其具体形式如现行的年薪制、经营者持股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红股奖励,及其近期市投资管理公司推出的经营者经营成果换股权办法。这种结合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使经营者关心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避免经营决策的短期行为。
3.按劳分配与按技术要素分配的实体性结合。按劳分配与按技术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形式,既有非实体性的,如技术人员把持有技术卖给企业,技术人员本身并在企业工作;也有实体性的,即技术人员既是企业员工,又是技术的发明者,体现了按劳分配与按技术要素分配的实体性结合。特别在有些民营高科技企业,为了吸引关键技术人才,他们一方面给予技术人员较高的工资,另在方面又对技术人员所带来的技术进行作价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实现技术人员的按劳分配与按技术要素分配相结合。
相关文章
- 深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实践与研究(上)[深圳就业分配]
- 深圳大学2020年毕业生薪酬公布,平均月薪达6800,法学院拖了后腿[深圳就业分配]
- 就业率名列前茅!港中大(深圳)这些数据亮了![深圳就业分配]
- 深圳高校基层就业补贴政策条件[深圳就业分配]
- 2023年深圳中考公办普高录取率[深圳招生消息]
- 中国内地高校首例落地后,2024年深圳还有5所高校传来好消息![深圳招生消息]
- 2024广东事业单位统考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室招聘1人(岗位代码2412121020154)报名入口_报考指导_报名人数_历年试题/进面分数线[深圳就业分配]
- 深圳各区学位申请相关网站网址汇总(政策+报名+查询)[深圳招生消息]
- 深圳2022招生安排公布!二孩尽量安排同校,不查验计生...[深圳招生消息]
- 2023深圳市自主招生一类入围名单公示截止时间[深圳招生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