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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大学招生]

2023-12-10 07:35:05 就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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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简介|专业介绍|招生计划|艺术|高水平|运训|港澳台侨|历年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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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深圳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粤海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邮政编码:518060

  丽湖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66号,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深圳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就读深圳大学深圳南特金融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符合双方学位授予要求的将同时授予深圳大学和法国南特高等商学院两校学士学位。

  金融科技(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金融科技理学学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区块链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理学学士,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理学学士。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一)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二)广东省以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文史(历史)类、理工(物理)类列第一批(重点批或本科批)录取;

  (三)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其他招生类型

  高水平运动队和运动训练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不含港澳台地区),相关规定详见《深圳大学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及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招生简章》和《深圳大学2022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史(历史)类、理工(物理)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录取专业时以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考生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排序(投档排序)规则执行;无相关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以下排序规则执行:语文加数学总成绩、语文和数学两门中的单科较高成绩、外语成绩、其余科目中单科较高成绩。在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志愿处理办法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院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等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若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学校志愿次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志愿处理办法

  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并结合专业要求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拟调入专业(即所有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志愿均被录取完后,仍有剩余计划的专业,下同)相关录取要求者,将予以退档;如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拟调入专业相关录取要求,可以被择优调剂录取。

  凡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并出档者,将按照学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如未被所填报专业录取且同意专业调剂者,在金融科技(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及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范围内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接收已填报过深圳大学深圳南特金融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调剂。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有相应要求,则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英语(含招考方向)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七条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实行专业志愿优先。

  (一)音乐类专业出档考生须符合《深圳大学2022年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中关于各省该专业对演唱方式或器乐乐种的要求,否则不能录取至相应专业。

  (二)艺术类专业出档考生,文化课总分和术科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还须达到我校规定的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广东、福建、湖北、湖南、重庆为普通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安徽、黑龙江、四川为普通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浙江为普通类第一段控制分数线),未达我校规定的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者请放弃报考,否则将被退档。

  1.按省统考(联考)方式且以平行志愿按艺术计划1:1出档的省市相关专业:

  满足文化课总分和术科成绩要求的出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档至各专业。广东省投档成绩为综合分,其他各省按省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2.未按计划1:1出档的省市相关统考(联考)专业和校考专业(各专业投档方式以各省实际投档批次、类别相关规定为准):

  (1)表演(影视戏剧)、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满足文化课总分和术科成绩要求的出档考生,先按术科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划数的50%(按四舍五入规则;如术科总分(排名)相同,则按文化课择优录取);再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剩余计划(如文化课总分相同,则按术科总分(排名)择优录取)。

  (2)音乐表演各专业、音乐学(师范)、舞蹈编导、设计学类、美术学:

  满足文化课总分和术科成绩要求的出档考生,先按术科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术科总分(排名)相同,按照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三)体育教育(师范)、休闲体育专业:广东省符合录取政策的出档考生,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排位)分档至各专业。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以下专业(含招考方向)或包含该专业的大类,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心理学、化学、环境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生物技术、海洋科学、生物科学、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护理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

  以下专业(含招考方向)或包含该专业的大类,色盲者不予录取:设计学类、美术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

  第二十九条  体育教育(师范)专业,裸眼视力低于4.7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费与住宿费

  学费(不含书费)按学分制收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每学期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的课程总学分计算。

  (一)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约6230-6853元/生/学年;

  (二)文史类专业:约5510-6061元/生/学年;

  (三)医学类专业:约6960元/生/学年;

  (四)艺术类专业:约10000元/生/学年;

  (五)休闲体育(高尔夫)专业:约12500元/生/学年;

  (六)深圳大学深圳南特金融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81500元/生/学年(按学年制收费)。

  各专业每学年平均收费情况详见深圳大学本科招生网;住宿费为800-1500元/学年(以深圳市物价部门批准数为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奖助学金政策(详见深圳大学本科招生网)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二)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章  特别说明

  第三十六条  报到校区

  丽湖校区:医学部、经济学院、法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材料学院、管理学院和政府管理学院相关专业。

  粤海校区:其他专业。

  第三十七条  护理学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非护理学专业。

  金融科技(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及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三十八条 数学与应用数学(理工创新实验班)、物理学(理工创新实验班)、化学(理工创新实验班)、食品科学与工程(理工创新实验班)及生物科学(理工创新实验班)专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5分,非英语语种考生须慎重报考。

  第三十九条  入学复测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学校要对特殊类(含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水平复测,如发现专业水平复测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学。复测内容和标准与当年高考专业术科考试内容(可量化部分)一致,如学生复测成绩未达到其本人高考术科成绩的70%,视为复测不合格。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粤海校区:0755-2653 6235 (工作日),丽湖校区:0755-2673 6235(周一、周三、周五)

  传     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zu.edu.cn

  官方微信:深圳大学本科招生(szubkzs)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传     真: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