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管理办法[大学考试]
为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以下简称“专接本”)工作,规范各项管理、提升办学质量,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以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大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办学目标
第一条 “专接本”是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条 南京大学作为主考学校,围绕“立德树人”的办学目标,充分利用本校专业优势,在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理论素养的基础上,注重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学生成为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实用型人才。
二、 管理模式
第三条 “专接本”工作实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高职院校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南京大学负责开展“专接本”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自学考试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职院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实行一级管理;也可由职能部门和办学院系分层次实行二级管理。
三、申办程序
第六条 高职院校根据南京大学开设的“专接本”专业,按照相同或相近原则申办衔接专业。
1、高职院校向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申请表》和《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高职院校师资情况表》;
2、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成专家小组,对高职院校提交的材料、学校概况、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师资力量、专职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等进行考察;
3、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专家小组意见,综合考虑本校“专接本”专业平衡和区域分布等因素,确定衔接学校和衔接专业;
4、双方签订《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办学协议》,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高职院校正式成为南京大学“专接本”衔接学校。
四、管理职责
第七条 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对衔接学校的“专接本”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1、监督衔接学校落实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以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及规定;
2、制定南京大学“专接本”专业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细则;
3、审核衔接学校办学条件;
4、审核招生宣传材料,对衔接学校申报的当年招生专业及相关宣传材料审核,汇总后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5、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和教学计划,在社会开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实践与应用课程组成完整的“专接本”考试计划并编制教学计划;
6、选定教材和编写考试大纲;
7、负责师资培训,采取任课教师集体备课、举办教学研讨会等形式为衔接学校“专接本”培训师资;
8、负责教学督导,对衔接学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学检查;
9、负责组织学生毕业论文指导与答辩工作;
10、负责协调毕业证书署章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八条 衔接学校相关部门在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指导下开展“专接本”各项工作。
1、负责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2、负责“专接本”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
3、负责教学工作,根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考试计划及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4、负责教学管理工作,每学期应组织一次期中教学检查,做好相关工作台账的建立、整理与归档;
5、负责教务管理工作,衔接学校应做好学生注册、教材订购、考试安排、成绩管理、学籍管理、课程免考、论文申请、毕业登记和学位申报等工作;
6、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衔接学校应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党团组织,组建学生会、班委会、宿管会等学生组织;
7、负责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共享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餐厅、宿舍等学校资源;
8、负责“专接本”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五、考核与奖励
第九条 为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教师的积极性,提升教学、管理质量,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对优秀学生、教师、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衔接学校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考核与奖励办法。
六、退出与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退出处理
1、因政策原因、学校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停止办学,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和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退出的相关问题。
2、衔接学校已停办的专业,如再开办,须向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衔接学校应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和南京大学制定的关于“专接本”工作的相关规定。如有以下情况发生,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撤消该校“专接本”办学资格的处理。
1、在招生宣传、教学、考试、学生管理等环节,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造成严重影响,有损南京大学声誉;
2、违反双方签订的《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办学协议》。
第十三条 停止招生或撤销“专接本”办学资格的衔接学校,应按照相关要求在修业年限内做好在籍学生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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