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学院通〔2019〕57号 关于印发《昭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大学考试]

2023-12-02 02:09:22 就业分配
昭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以考试为主要手段,以教学目标及课程大纲为依据,衡量学生个体发展是否达到预定教育目标和程度的过程。为促进、帮助学生系统地掌握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实际运用的能力,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课程考核以教学目标和课程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课程大纲的教学内容,...

   

  昭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以考试为主要手段,以教学目标及课程大纲为依据,衡量学生个体发展是否达到预定教育目标和程度的过程。为促进、帮助学生系统地掌握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实际运用的能力,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以教学目标和课程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课程大纲的教学内容,应依据教学目标的要求,选择能够充分体现教学目标要求的具体知识和能力,并确定考核的广度、深度和能力层次的要求,着重考核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实际运用能力。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及分类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无论考试或考查均可根据课程类型确定不同的考核方式。可以分别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笔试结合、产品设计、实践报告、论文、技能作品、上机(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四条 考试分为正考、补考、缓考、重考四种类型。

  第五条 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取得修读课程资格,并按要求完成课程各环节的学习,第一次取得参加考试资格的考试为正考。

  第六条 对于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不进行修课而直接参加的考试为补考。

  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正考(且办理过相关手续)的可以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的为缓考。

  第八条 对第二次及以上修读课程的考试为重考,即重修考试。

  第九条 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未通过的课程,不能再次选择补考,只能选择重修。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只能再次选择重修,不能选择补考。

  第十条 当前学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1-2周内完成。

  第十一条 自2020级起,实行完全学分制的本科专业无补考机会,只能选择重修。

   

  第三章 考核命题

  第十二条 每门考试课程由命题教师至少编制A、B两套难易度、区分度、题量相当的试卷,一套用于期末考试,一套用于补考或建试题库。

  第十三条 根据完全学分制要求,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推行教考分离,一是通过建立试题库和试卷库,并定期对试题库或试卷库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使之严密、科学、适用。二是通过联合其他高校命题或购买试题等多种方式实现教考分离。

  第十四条 考试和考查课程的确定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具体的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学院综合考虑课程的性质特点及课程大纲要求进行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环节,应注意处理好下列几个关系:

  (一)试题要有合乎教学目标要求的难度与区分度;处理好坚持课程考核通过标准与教学目标要求的关系;

  (二)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三)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关系;

  (四)题量与覆盖面、题型与题分、难易度的关系。采用A、B两套试卷进行考试的课程,其重复率不超过20%,近三年内的试卷内容雷同比例不超过25%,考试内容原则上应覆盖本课程大纲的80%。

  第十六条 试卷命题与编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题要体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并着重引导学生综合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的养成。

  (二)试卷文字及插图工整、清楚、准确,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歧义或误解;教师应按规定提供打印完整的试卷及电子文档。

  (三)教师应随试卷按学校规定格式提供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必须科学、合理、规范。

  (四)考试课程期末试卷题型不得少于5种,考查课程期末试卷题型不少于4种,考试时间原则上限定为120分钟,要求题量适中。

  第十七条 课程期末考试原则上实行“教学和命题分开,密封阅卷,流水作业”,以保证课程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 凡以论文、口试、开卷等形式作为考试方式的,题型、题量达不到要求的课程,必须根据程序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学院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命题完成后,实行任课教师自查→各学院(系、室)审查、院长签字认可→教务处抽查,完成三级审查并签字认可后方可印制。

   

  第四章 试卷印制及管理

  第二十条 试卷印制

  (一)试卷印制前,由命题教师填写课程昭通学院本科课程考试试卷审核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送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

  (二)教务处接受试卷印制任务后,安排专人负责印制。

  (三)印制完成后,由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四)印制完成后,彻底清理印刷场地,销毁废纸废卷。

  (五)在接受试卷印制任务到试卷移交前该段时间内,试卷保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试卷管理

  (一)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触试卷保管、印刷、装订、密封、分发等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二)各科课程考核试卷命题前,命题人员要强化试卷保密责任感,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使用试题(卷)库进行组卷考核的,应指定专人从试题(卷)库专用计算机上完成调题、组卷与打印工作。

  (四)试卷在印制前,应确保试卷内容的保密性。对于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和移动存储设备)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

  (五)各学院、教务处应配备专门的试卷存放保密柜用于存放考核试卷,并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送印与保管,在试卷交接过程中应有签字记录。

  (六)对已建或在建试题(卷)库的课程应安排专人、专机(专柜)负责试题(卷)的保存、使用和维护,并严格做好使用登记工作,未经许可,任课教师不得从试题(卷)库中调题用于学生的平时练习。

  (七)教育部、教育厅的专项教育考试材料(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云南省级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小语种考试等),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相关要求集中封存于保密室,安排专人看管,并实行全过程监控。

  (八)命题、组卷教师及接触过试卷的各类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九)在试卷保管过程中,如遇意外情况(被盗、失落、损坏、泄题等),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试卷的领取与回送

  (一)试卷应由开课学院指定专人到教务处领取,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等是否与监考安排相符,在确认无误后履行试卷领取手续。

  (二)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负责清点试卷的数量,按顺序整理装袋后送到开课学院指定的试卷接收地点。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如发生试卷泄密等事故,按《昭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学期考核。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学期考核:

  (一)未经批准,不参加听课者;

  (二)学生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未按任课教师要求提交作业,作业次数少于三分之一者;

  (四)未经批准自行听课者。

   

  第六章  课程考核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严格遵守《昭通学院考试工作条例》,对违反条例、考试作弊的学生,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昭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场实行监考教师负责制。监考教师对本考场的考核工作负责,对违反监考守则的教师,按《昭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七条 试卷评阅前,由各学院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组织本教研室的全体教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研究试卷,统一评分标准,确定评分细则。

  第二十八条 评卷要坚持“严肃、公正、准确”的原则,评卷中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和细则,做到标准统一,要求统一。

  第二十九条 评卷工作由各教研室统筹安排。有两位以上主讲教师授课的课程和统考课程,必须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集体评阅。

  第三十条 对于采取论文形式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从论文的选题、方法、逻辑、论据、结果及规范性予以评价。对于采取案例分析形式、项目设计、实践报告、操作技能等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2周内提交考试方案、评分依据和标准,经所属教研室审核,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记分方法和原则

  (一)评分和记分:卷面只记得分(正分),不记答题错误而应扣除的分数(负分)。完全答错的或未答的题在题首处记零分。

  (二)每大题得分记在题首成绩栏内,大题中的小题得分,记在本小题的序号前。简答、论述、计算等试题必须按要点或步骤给出小分,得分记在评分点上,并在每题题首给出该题总分。

  (三)评卷时一律用红色笔评阅试卷,在试卷上只能采用勾(√)和叉(×)评阅试卷。考生试卷所得分数的数字必须书写工整、准确。

  (四)合分:每题和每题中的小题的小数点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处理,待合计总分时,再作四舍五入处理,批阅试卷的最小分值为0.5分。

  (五)卷面上记载的成绩,如确需订正,应由评卷教师在原来成绩上划双横线,在旁边另写正确的成绩,同时在更正处签名。

  (六)流水阅卷的课程,阅卷教师需要在对应自己所批阅的题号成绩栏内签名;独立阅卷的课程需要在首份试卷和最后一份试卷的每个题号成绩栏内签名,所有签名均不能用签章方式替代。

  (七)核查:试卷评阅完成后,应由所属学院(教研室)组织核查,如发现评阅或分数有误,应及时更正,同时在更正处签名。

  (七)对答案雷同和有疑问的试卷,先进行评阅,并作记录,之后再报教务处处理。

  (八)对违纪、作弊试卷,在卷首总分栏内填写“0”分,并相应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第八章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三十二条  成绩构成与评定方法

  (一)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计分制或五级计分制评定。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由形成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组成,注重过程考核。

  (三)理论课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原则上由平时成绩(50%)和期末考核成绩(50%)构成;以技能为主的课程,原则上由平时成绩(60%)和期末考核(40%)构成;特定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和比例由学院提交方案报教务处审批确定。

  (四)平时成绩由考勤、课外作业、“读写说”、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小测验、实践操作、期中考核等构成,分值以百分制计。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提交

  (一)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习成绩总表,归入本人档案。学生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二)我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计分制和五级计分制记载,百分计分制、五级记分制与学分绩点制的关系如下:

  F

  D

  D+

  C

  C+

  B

  B+

  A

  百分

  计分制

  S<60

  60≤S<65

  65≤S<70

  70≤S<75

  75≤S<80

  80≤S<85

  85≤S<90

  S≥90

  课程成绩绩点

  P=0

  1.0≤P<1.5

  1.5≤P<2

  2.0≤P<2.5

  2.5≤P<3

  3.0≤P<3.5

  3.5≤P<4

  P=4.0

  注:S代表百分制成绩,P代表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三)课程考核成绩的录入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提交完毕后,根据学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存档并装订。

  (四)成绩单上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十四条  重修课程成绩记载

  2020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再实行补考制度,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只能重新修读。学校为学生提供多次学习机会,学生必修课考核不及格,须重新修读;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新修读该门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学生对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修读。课程重新修读后,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

  第三十五条  成绩复查与更正

  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认为评分不公正的,可于收到成绩后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教务处会同课程归口学院指定教师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通知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更正并报教务处确认。复查无误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

   

  第九章 课程考核成绩分析与试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考核分析与信息反馈

  (一)为检验试卷质量和期末考试质量,每门课程试卷必须按教学班作出试卷分析,对试卷和答题质量作客观公正的评估。

  (二)为检验学生学习质量,还应对本门课程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全面分析。

  (三)各学院应通过教研活动对试卷分析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梳理存在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课程考核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四)每学期考试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应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的考核材料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教师,教务处按《昭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失责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试卷归档及装订

  (一)各学院教学科研科在收取归口管理课程试卷的时候,要检查要件是否齐全,如有缺项,必须督促教师补齐。

  (二)期末考试试卷的装订由各学院负责完成,每一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以教学班为单位装订成册,每册试卷的装订顺序为:

  第一册

  1. 试卷封面;

  2.昭通学院本科课程考试试卷审核表/昭通学院  学年  学期课程考试方案申请表;

  3. 昭通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签到表);

  4. 昭通学院   -   学年第  学期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

  5. 昭通学院成绩记分册(   -   学年)第  学期;

  6. 昭通学院   -   学年第  学期成绩登记表;

  7. 昭通学院课程期末考核分析表;

  8. 昭通学院学生学习质量分析表;

  9. 昭通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

  10. 空白卷(A、B);

  11. 卷面成绩好、中、差各两份。

  第二册

  1. 试卷封面;

  2. 除好、中、差外剩余试卷(按学号顺序整理);

  3. 作弊试卷;

  4. 补考试卷;

  5. 缓考试卷。

  补考、缓考人数较多,则另行装订成册。

  (三)非试卷考核的装订顺序

  1. 昭通学院本科课程考试试卷审核表(昭通学院考试方案申请表);

  2. 学生签到表;

  3. 成绩记分册(教学运行学生成绩登记表);

  4. 期末考核成绩登记表;

  5. 昭通学院课程期末考核分析表;

  6. 昭通学院学生学习质量分析表;

  7. 典型的考核过程材料(光盘、作品等)。

  (四)考试试卷由课程归口学院妥善保存。

   

  第十章 缓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须重修。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二)学生因事原则上不允许缓考,特殊原因确需缓考时,学生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三)缓考于每学期开学2周内完成。不按时参加缓考者以缺考论处。

  (四)缓考成绩计入本门课程期末考核成绩记载,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成绩构成比例核算学生学期成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