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师出高徒严校出高才——民国时期大学学业考试管理制度的启示[大学考试]

2023-12-03 17:51:01 招生消息
提及今天大学的学业考试,我们都是局中之人,心知肚明:即一直存在着重结果、重分数,轻过程、轻平时的现象,即学校平时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严,导致大学生不注重平常学习,而只是在考试之前临时突击,强化学习,“为考试二考试”,敷衍了事,只...

  提及今天大学的学业考试,我们都是局中之人,心知肚明:即一直存在着重结果、重分数,轻过程、轻平时的现象,即学校平时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严,导致大学生不注重平常学习,而只是在考试之前临时突击,强化学习,“为考试二考试”,敷衍了事,只求考试过关,余则万事大吉。究其原因,既有学校管理机制上的疏漏,更有教育制度和体制上的缺陷。但考之民国时期的大学管理经验,其主要症结就在于“失之于严”。若果要概括那时高校的管理特征的话,我们就用一个字——“严”!即严平时,严考勤、严考风,严惩罚,严把关。

  一、严考勤

  民国时期的各类大学对学生考勤均十分重视,大多制定了相关的考勤制度,缺课与成绩挂钩。当时,号称“自由”的北大也不能容忍学生的旷课。1931年《北京大学日刊》从2631期至2640期共10期连续发布内容相同的“校长布告”以进行教育警示,“校长布告”批评了少数学生视学校纪律为具文任意缺课的恶习,认为这种行为是“虚度光阴”,“有乖国家育才之意”,为此提出严重告诫:第一,“学生自由停听之功课于学年终了时仍须考试”;第二,“缺课太多者不得与试”;第三,“考试不及格者下学年须补考”。当时北大对学生考勤叫做“查课”,由教务处负责,“查课”方法是,要求学生务须按照编定座次听讲,以便查课员按号点名,如有不依编定座号随意入座听讲者,即以旷课论。(《北京大学日刊》1922年第1124期),当然,实际上学生上课免不了会“乱坐”,因此,北大教务处一再在校刊上布告:本预科各班自注册部开始点名之日起,凡座号牌上无名及有名不到者,概以缺课论。(1925年《北京大学日刊》,第1626期),河南大学考勤办法与北大如出一撤,下面是1933年河大教务处的一则布告:

  本校各教室座次表早经编制齐全,各级学生应各按号入座以免紊乱。近查各生每日上课按号就座者固居多数,而任意挪移不按号就座者仍复不免,嗣后上课务各按号入座,否则以旷课论,不得要求更正,此布。教务长(1933年第10期《河南大学校刊》),

  此外,各高校对于缺课学生详情进行公示:或张榜公布或刊登于校刊之上。1918年,《北京大学日刊》即发布了“五月份工科学生请假旷课表”的“工科布告”,布告内容载学生姓名、请假时间、旷课时间,备考,“时间”以小时计。

  其他大学对学生的缺课规定得更为详细,。如国立青岛大学规定“凡不请假而缺课者作旷课论,凡于某学科旷课满5小时者不得参与该学科之学期试验,一学期中所修各学科总时数旷课满廿小时者,即令休学。”(1931年第23期《国立青岛大学周刊》)之江大学规定学生缺课满20小时扣总分一学分。(《之江校刊》,1930年第16期)。大夏大学规定如学生缺课时数超过一学期授课时数五分之一,即不得参与学期考试,并不得请求补考。如每星期授课一小时者,一学期缺课总数不得超过四小时,每星期授课二小时者,一学期缺课总数不得超过八小时,余以此类推。另外,凡未请假而缺课者作为旷课论,旷课一次作缺课两次计算。(《大夏周刊》,1933年第10卷)。对学生考勤的如此要求,还可见之于暨南大学的校规:“凡学生未经准假而不与暨与考而不及格者,概不得请求补考。”(1936年第9期《暨南校刊》),暨南大学制定了学生请假单和准假单两种。学生如因病或事请假者,要先向教务处学生组领填请假单呈经教务长批准,然后由学生组给领准假单后方准离校。否则,若未经请假不与考试者,一概不得补考,(《同济旬刊》,1936年12月)。东北大大学规定:学生因请假缺席在一学年内满40小时者应减学年成绩总平均一分,其每缺席1小时者即减一分之四十分之一(二毫五),学年成绩总平均一分,其因旷课缺席或无故早退者除得酌予记过外,每1小时以请假2小时论,迟到者每2小时以请假1小时论。学业成绩减缺席应扣分数为实得成绩。(《东北大学周刊》,1930年第95期)

  二、严考试

  考试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促进良好学风和校风的重要手段。俗言道:考考考,老师的法宝。民国时期的大学继承了这一古老传统,并把严格考试作为学校行政的方针之一。

  当时的公私立大学皆十分重视对学生的考试,其考试的种类与频度有点类似于今天我们中学的情况。考试分作平时考试、学期考试和毕业考试三种类型。平时考试称作“小考”或“月考”,多数学校要求每学期预科考三次,本科考二至三次,由任课教授随时举行。学生无故缺平时成绩者不得补考。平时考试成绩各次平均后再与听课笔记、读书札记以及练习作业、试验等成绩分别平均作为平时成绩。学期考试称作“大考”,一般有学校教务处或由各院长会同各系主任及教授于每学期末统一安排举行。学生每门课的成绩是平时成绩加上期末成绩,各占一半。各类考试成绩均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的一部分,即学生全学期成绩,是以各次小考平均分数,平时成绩平均分数、大考考试成绩平均分数,三者合并再平均所得结果分数。总之,当时几乎所有的高校均明确规定:一、凡所修学科,均须考试,体育也不例外;二、不论什么类型的考试,凡不及格者,教务处均要发给学生不及格通知单以“促其注意”;三、“大考”后学生不及格者,于下期开课后两到三星期内补考。而有的学校则是学生“凡缺必补”,换言之,无论是“小考”或“大考”,只要学生缺考或不及格,必须参加补考。而且,无论什么形式的考试,学校皆不分轻重地一律严肃对待,即便是补考也要与“正考”一样郑重其事。据《暨南校刊》载,1936年第一学期,暨南大学期考不及格学生,各院系共有50余学程补考,补考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在该校大礼堂举行。补考时“教务长,注册课主任,各院院长教授,暨教务处职员,均轮流莅场监视。”对补考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暨南校刊》,1937年198期)当时的考试北大学年考试的每场考试均由学校注册部派员核对照片,如查由顶冒者予以严重处分。

  对于考试夹带者,即便没有抄袭,一旦发现,也要予以通报警告,1835年《国立四川大学周刊》即登载有这样的布告,现全文读给大家听听:

  布告

  查本大学文学院中文系四年级学生黄戟临,在补考文艺评论时携带《文心雕龙》,意图抄袭,实有未合,本应照章处分,惟查该生试卷所答尚非抄袭,于情不无可原,姑予从轻处理,着记大过两次,以示惩戒,除分函外,合行布告周知,此布!

  校长任鸿隽

  廿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由此可见,当时大学对考风考纪的严厉之程度!

  中央政治学院的每次学期考试前夕,教务处一再通令任课教授 “绝对不准学生要求考试范围,如遇学生作此项要求时,请各教授立即拒绝,同时并将要求之学生姓名,报告教务处,以便监试及管理。”1934年,《朝大校报》登载的一则“院长揭示”:所有学生“倘有于试前向教员要求预示考试范围者一经查明除由校更换试题外并即将要求学生开除学籍,以维校风。”

  山东大学规定:学期考试“凡三门不及格者,着予退学,两门不及格者,着予留级一年”;凡一门不及格者,如系必修学程,须再行重修。

  补考亦有条件:国立中山大学规定不及格学程之成绩满45分者,可于次学期上课后二周内补考一次。(《国立中正大学校刊》,1941年第1卷第13期)广西大学规定学生成绩在“40分以上60分以下者”方可补考。大夏大学规定学期考试学科成绩在60分以下50分以上者方准补考一次。因病缺考者,如要补考,一是要有正式医院证明函件;二是因请病假而缺课时数未满五分之一者,可准补考。否则,必须重修。而北京大学早在1922年即废除了单独“补考办法”,若学生因重病或特别障碍未能预考者,可于下学期年终,“随同考试”。(1922年《北京大学日刊》第1030期)另外,学生补考要缴纳补考费,各校多少不等。暨南大学补考考费,每一科目二元。(1935年《暨南校刊》第126期),并将补考学生名单公开登载于校刊上。1943年大夏大学教务处修订的补考规则,可谓是集各校补考办法之大成,内容十分详细:一、学生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予补考:1、学生学期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总数不满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三分之一,其不及格科目在50分以上者。2、学生于考试前,因病或重大事故,附有效证明经核准者(事后请求,不生效力)。二、学生学习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数,在该学期修习学分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补考,应令留级。三、学生补考成绩及格者,概以60分计算,但以一次为限,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令重读。四、补考时间由本处规定,逾期不在举行。五、学生补考缴纳补考费,每学程10元。

  对于平时的“小考”、期末的“大考”以及不及格者的补考,各大学尚且如此认真,那么,对毕业考试必然是更加严格而慎重。当时的教育部规程规定,凡遇毕业考试,各大学均要组织“大学毕业考试委员会”以主持考试事宜,其具体职责有四:一是议定试题设问之标准;二是议定成绩评判之标准;三是选拟试题;四是评定成绩。委员会由委员长、秘书和若干校内外专门学者所组成。不少大学均制定有“考试通则”。“通则”的严肃程度不亚于今天的各类升学考试规则。例如厦门大学的“考试通则”规定学生须照编的座号依时入座,迟到不得逾二十分钟;学生不得夹带任何纸片只字等等,违反者除将该门成绩作废等论外并由监试员报请校长分别惩戒。国民党的中央政治学院办理毕业考试同样异常严格,毫不含糊,史料载,1936年中央政治学院历届的毕业考试,,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推中央检察院褚民谊,考试院派秘书亲自到校监考。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规定学员毕业成绩标准:总分为100分,内分四个单位,一、二、三学期总成绩作为三个单位,每单位各占25分,实习报告及论文为一个单位,报告为10分、论文为15分,合占25分。实习报告或论文不及格者,均不得毕业。这里我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地政学员们的实习报告和论文,他们的实习报告少则五六万字,多则十余万字,全部用毛笔正楷字书写,其认真之程度,态度之端正,真是令人敬佩。他们的实习报告和有关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以及论文早在1977年就由台湾成文出版社和美国中文资料中心影印出版,因萧铮曾为地政学院的院长,故为主编,这套丛书名称为《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共200册,成为今天我们研究那个时代土地问题的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另外,何一民主编的《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四川大学卷》,上中下三册,字数达3596千,实际上是民国时期华西协和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88篇学生毕业论文和调查报告集。平均每篇论文字数超过4万。那么,其内容质量如何呢?且看今天学者的评价:该书既能反映民国时期的当时四川地区全面的社会状况,又能反映四川大学在那一时期的学术风貌。本书不仅仅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民国社会的鲜活材料,对我们研究和认识近代中国社会的演变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还是中国现代社会科学诸如社会学、统计学、经济学、人口学、民族学、法学、教育学、民俗学、边政学等学科谱系源头的记录,对研究现代学科、学术流派的兴起和现代社会的各个层面都有着宝贵的参考价值。而吴焕文主编该套丛书的“岭南大学中山大学卷”,汇编了1950年以前岭南大学与中山大学的学生毕业论文60篇,全为尚未出版过的十分珍贵的史料,内容涉及广东各地的乡村社会组织、家庭制度、婚姻状况、工业生产、慈善事业、刑事案件、民间习俗等的实况调查,为我们展示了20世纪上半叶广东地区乡村和城镇的社会面貌,也为学术界保存了可供学术发展史研究的可贵资料。 这是一批帮助我们认识和研究近代中国社会的重要史料,也是中国现代社会科学兴起的学术系谱的记录,对现代学科、学术流派的兴起史和现行教育都有着宝贵的参考价值。

  暨南大学规定:各毕业生除修满规定年限及学分外,并须提交毕业论文一篇,经审查合格,放得毕业。各毕业学生尚须将毕业论文的题目送交各院系主任审核,无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毕业考试。(1933年第82期《暨南校刊》)。北大规定毕业论文的题目由各系教授会决定,其论文亦由教授会评定。评定论文时,要参考各生一二三年级时之成绩与其本年上课时间,评定及格者方准毕业。(《北京大学日刊》,1925年第1738期)。大夏大学毕业论文须经系主任及各学院院长审查及格签字认可后,方得毕业。论文题目须先经系主任院长审查方可。

  武昌中华大学毕业考试规定:学分修足者准其与考;欠修学分在十个以内者准其附考,俟修足后方能发给证书。十个以外,及旷课达定章以上者,不准其与试,应令其遵章修足学分。对于学生的毕业论文,由主课教授初审,学校毕业委员会终审。(1934年《中华周刊》第485期)

  奖罚分明,有惩就有奖,如北平铁路大学规定,反学期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又无旷课之记录者,可免除该生该学期学费,武汉大学自1932年度起特设系奖学金13名,每名金额50元;院奖学金4名,每名60元。

  每次学期考试完毕,学校考试结果刊登在校刊之上,如毕业人数、及格人数、补考人数、不及格除名人数,请假未考人数、无故不到人数,改为旁听生人数。

  关于毕业考试试题问题,1934年广西大学毕业考试委员会议决之办法为:试题先“经由原任教授预行命定。每类试题,多命一倍。请各委员选择一半。又试题分第一校及第二校两种,并请分别选择。”

  三、严奖惩

  民国时期的教育部制定的高校“学则”,对于升级、留级和退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公立高校而言,“凡有三分之一学分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并取消公费,凡有二分之一学分不及格者应予开除”。而各高校依据本校的实际而制定的规章往往更加详细而严厉。

  关于退学 大夏大学除了遵照教育部“学则”外,还规定“学生每学期学业成绩总平均不及60分者,警告一次,连续二学期受警告者,应予留级,连续三学期受警告者,应令退学”,“学生留级后,次学期修习学程不及格学分又占该学期所修学分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退学。”东北大学制定五项条款,只要符合其一,就令退学:1、总平均成绩不满40分者;所习学分满二分之一成绩不及格者;3、所系学分满三分之一成绩不及40分者;4、不满40分之课目在二分之一以上者;5、不满60分之课目在三分之一以上者。6、连续留级二次者即令退学

  关于留级:东北大学的规定:1、总平均分数不及格者;2、不及格学分满总学分十分之三者;3、不及40分学分满总分十分之二者;

  定规则是一回事,严格执行则是另一回事。浏览民国时期各大学校刊上有关学业管理方面的史料,给我留下了深深的印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凡是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均“照章办事”,且看下列几则报道:

  (1934年国立山东)本大学上年度各系学生学年成绩,业经注册课统计完竣。计三种学程不及格者10人,两种学程不及格者9人,留级一年,一种学程及半年学程不及格者70人。按照本大学学则第43条规定,凡三门不及格者,着予退学,两门不及格者,着予留级一年;又第22条规定,凡一门不及格者,如系必修学程,须再行重修。此次不及格学生,均已按照学则规程办理。(《国立山东大学周刊》,1934年第84期)

  (1944年重庆大学)上期彻底整顿学风,计本期勒令退学者80余人,降班者200余人,对于降班者一律停发贷金 ,欲食不得,其状颇惨。(《万象周刊》,1944年第67期)

  (1946年北洋大学)第一学期试验结果,有22人因考试不及格,致令退学,因成绩不及格被留级者,达42人,因无相当班级可留,例须休学一学期。(《北洋周刊》,1947年第2期。)

  交通大学1948年因学期考试不及格而受到留级及开除处分者共200余人。该校教务会议议决:凡三分之一学分不及格者留级。其留级一次而本届又有二分之一学分不及格者,及试读也有二分之一不及格者予以开除。对于其初次二分之一学分不及格者,得斟酌情形改为试读留校察看。(《交大友声》,1948年第2期)

  1932年,南大教务会议讨论了留级学生成绩问题,结果议决如下:一、留级学生已及格之学程,照章予以学分;二、留级学生不能在四年内毕业;三、留级学生所选习之学程数,须较规定者多。(《留级学生待遇之改革》,《南大周刊副刊》 1932年 第15期)

  如果说今天我们的大学是“严进宽出”的话,那么民国时期的大学则是“严进严出”,没有一个大学的毕业率达100%,资料显示,当时南京金陵大学学生能够在四年里完成学业者仅有45%!(当然,这其中有一些学生是自愿退学而外出就业的),这个毕业率恰恰与今天美国的一些重点大学的毕业率相当,我个人认为,要说中国的教育应与国际接轨,这一“接轨”万不可脱节。要扭转目前的学风、校风,要先扭转考风,除“严字当头”外,一切免谈。反过来看看我们今天的大学毕业率竟达97%,甚至100%。我们不少大学为了保证学生4年能毕业,采取了“清考”的措施。所谓“清考”,不说,大家也都心知肚明。严格说来,这是大学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长、对学生的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1917年,蔡元培北大就职演说中的一段话至今读来依然是那么震撼,他说,有些学生“平时则放荡冶游,考试则熟读讲义,不问学问之有无,惟争分数之多寡;试验既终,书籍束之高阁,毫不过问,敷衍三四年,潦草塞责,文凭到手,即可借此活动于社会,岂非与求学初衷大相背驰乎?光阴虚度,学问毫无,是自误也。……,出而任事,担任讲席,则必贻误学生;置身政界,则必贻误国家。是误人也。误己误人,又岂本心所愿乎?。2004年,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在一次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培养一个本科生,不是像现在有些人讲的,一万多块钱就够了,要讲完整意义的培养成本,大概一个学生一年至少要四五万块钱。国家花费如此高昂的代价,当然是期望大学生们能成为栋梁之才,至少是有用之才,可是在现有的体制下,少数不学无术者要成为“有用之才”就很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