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在校大学生起诉新疆招生办 学生诉求获法院支持[大学生招生]
多名在校大学生起诉新疆招生办 学生诉求获法院支持
中新网乌鲁木齐5月27日电(王小军 王海亮)多年前内地考生将户口迁入新疆鄯善,被查程序违法,多名已上至大二的学生可能面临学籍作废。为此,大学生将新疆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招生办)告上法庭。2015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8名大学生状告新疆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一审败诉。2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案件二审有了最终结果:新疆招生办败诉,学生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2014年11月,新疆招生办对十多名“高考移民考生”调查后认定,考生在迁入新疆户籍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办理迁入手续”的情形,决定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和学籍。随后,其中8名学生将新疆招生办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6名学生选择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18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激烈辩论中,原告要求被告撤销(2015年)水行初字第179号行政判决书、《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第35号),被告作了阐述。其中双方争论焦点,学生户籍合法但入籍前提供虚假信息及新疆招生办没有行政执法权。据了解,一审前新疆招生办作出对涉案在校大学生学籍作废处理决定书。
学生上诉称,新疆招生办不具有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行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而不是国家事业单位即新疆招生办。
学生上诉称,《普通高校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高校招生涉及学生平等教育权,对依法定程序查明确有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有权机关应予进行相关处理,而不是未经授权的事业单位新疆招生办作出处理决定。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认为,学生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普通高校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行初字第176号行政判决;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第43号《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学生家长:孩子的未来有希望了
学生家长邢某介绍,终审结果让我与孩子心里踏实了,孩子未来也有希望了。我们坚持上诉就是希望有个说法,给孩子未来有个交待。
学生李某因终审判决书重新回到学校,完成学业。判决书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年)水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9月6日对李某作出第42号《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旁听人员:法院会公平公正审理
公开庭审中,前来旁听的除了双方亲属,还有新疆某大学40余名师生,新疆高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也前来旁听。
新疆某大学教师沈子华说,第一次遇到新疆区域内关于高考移民的案子,对于涉案学生来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会公平公正审理。
新疆招生办:“高考移民”终身追查制度
新疆招生办计划统计科副科长苗立江介绍,今年新疆首次与“高考移民”生源地建立通报倒查责任追究机制。新疆明确规定户籍从外省转入新疆的学生要提供全家户籍材料、中考成绩证明,学生家长父母至少一方在学生高中就读所在地有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等,学生高中就读学校所在地与学生户籍地须同属一地。
新疆五部门曾联合出台《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并于2014年起实施,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要在这里有小学、初中和高中12年完整学籍,父母有12年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并有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孩子就可报名在当地参加高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