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就业分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我市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三)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
第七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的;
2.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
第八条 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的,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或其配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属公务员身份的,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属非公务员身份的(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的除外),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区域,向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选择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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