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高中招生]

2023-11-30 07:04:30 大专院校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普通高中招生是普通高中教育的关键环节,是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大力促进和...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普通高中招生是普通高中教育的关键环节,是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大力促进和维护教育公平,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方面。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稳妥做好我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坚决杜绝违规争抢生源现象,切实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整体提升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实现城乡教育更加公平更高质量发展。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在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高中学校申报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市教育局综合考虑区域内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依据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 分县(市、  区)、分学校一次性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不得举办超大规模高中和消除大班额的要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须控制在2000人以内,起始年级班额严格控制在55人以内,不得出现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地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工作建议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我市民办普通高中以县域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招收部分县域以外学生。根据省教育厅规定,2021年,跨市域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市域外招生比例不高于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后逐年减少,最迟从2024年开始,民办普通高中实现在市域内招生。

  信都区、襄都区和市直属公办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方案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下发。

  
 

  (一)公布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等情况,合理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引导学生分流,并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划定市主城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要严格按照《邢台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邢教字〔2021〕6号)要求,确定加分项目及其分值,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与公示,强化监督管理。

  (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负责区域内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招生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实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同步招生。市教育局负责信都区、襄都区和市直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公办、民办普通高中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生计划规定的数量,录取填报本校志愿的初中毕业生,有序进行招生录取,不得在规定时间前和之后录取学生, 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未在我市参加中考(经市教育局核准的计划内学生除外)、未填报本校志愿以及低于生源地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初中毕业生。

  (三)民办高中在县域外招生

  我市民办高中招收市内其他县(市、区)学生的,要提前将本校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结果等情况书面告知生源地教育局,以便于及时为所录取学生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招收外地市学生的,要按照均衡原则,将市域外招生计划分配到其他各市,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后书面告知并协商生源地各市教育局,将各生源地市教育局书面同意的招生计划确定为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外的招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学校按照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计划、程序和方式进行招生录取。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招生的,按照《邢台市教育局2021年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附后)执行。

  (四)招生录取结果确认

  我市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内录取的学生,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外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要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拒绝确认、不予确认且未书面说明理由的,均视为已经确认。各普通高中按照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学生名单,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一)随迁子女升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升学报名、审核、录取办法,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生考试、升学。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初中毕业生考试、升学。

  (二)指标分配招生

  全市继续实行省级示范性高中当年招生计划(不含特殊类型招生数)的80%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各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方案由负责其招生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或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数,按比例分配,重点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不得将指标分配数量与初中升学率挂钩。指标生分配计划在学生填报志愿前要向社会公布。

  指标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只用于录取各初中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范围内录取,根据各初中学校的指标数、考生所填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分校择优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的指标,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转为统招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不分学校择优录取。

  (三)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邢台市第一中学、邢台市第二中学、南宫中学继续试行自主招生改革,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招生范围面向全市,自主招收本市域、县域内初中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学校要结合实际提前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按学生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面试或专业测试情况择优录取,工作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应当安排在本市公布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以后进行,不得自行组织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录取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自主招生要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新高考实验班招生

  2021年,邢台市第一中学、邢台市第二中学、邢台精英中学继续举办“新高考实验班”,各招收2个班,100名学生,招生范围面向全市,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

  (五)落实优待政策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对烈士子女、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授队伍人员子女等对象,切实落实好教育优待政策。不得随意扩大、缩小教育优待政策对象范围。

  
 

  (一)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书面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再录取并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录取名单为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已经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生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学籍,不得为跨年补录的学生注册学籍。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未经确认录取的学生、中考成绩在生源地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转移电子档案。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不得为超计划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敏感、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方案,细化招生办法,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平稳有序。目前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县(市、区)要加快学校规划建设,尽快增加学位供给。

  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官网和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和具体办法。各普通高中要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布招生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一)严禁违规招生

  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维护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严禁违规招生”要求,畅通群众举报和受理申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重要内容,要将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结束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报到、学籍注册情况进行逐一检查,重点检查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等情况。市教育局将进行比对分析并开展随机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招生行为。

  (三)严格追究责任

  凡是违反招生规定的公办普通高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

  据违规情节程度,对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关责任;对学校给予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性高中黄牌提醒或直接摘牌等处理。凡是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普通高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信息须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各初中学校要充分履行宣传告知义务,利用多种方式将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及时宣传到位,做到每一位初中毕业生和家长应知尽知。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在招生录取阶段,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解读,通报近年来查处的招生诈骗典型案件,避免考生权益受到损害。

  未尽事宜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2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