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入学管理,全面规范招生入学行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2〕102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永教通〔2022〕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规模和计划
(一)招生计划
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我县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协调发展。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全县普通高中共计招生2250人,不高于55人/班的标准,其中:
1.江永一中面向全县招生990人。
2.江永二中高中部面向全县招生220人。
3.江永三中高中部面向全县招生440人。
4.金海明礼高中部面向全县招生600人。
二、招生范围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2〕102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永教通〔2022〕12号)的文件精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在招生范围进行“公民同招”。我县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区域内招生,回龙圩管理区初中毕业生在我县区域内就读高中。
三、录取依据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2〕102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永教通〔2022〕12号)文件精神,未参与我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一律不能参与我县普通高中录取。除自主招生必需的考试、测试外,不得另行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以培训机构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我县普通高中录取依据为考试科目成绩、考查科目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以及优惠政策加分。
(一)成绩呈现
2022年我县普通高中学校录取以成绩呈现的形式,具体如下:
1.以分数呈现的考试科目成绩:九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综合、体育、艺术成绩。
2.以等级形式呈现的考试科目成绩:政史综合、生地综合考试成绩,报考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原则上要达到2B(政史综合和生地综合均达到B等)及以上等级或1A1C(政史综合、生地综合其中1个C等,另一个必须达到A等)等级。报考其他普通高中原则上要达到C等及以上等级。
3.考查科目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为D等的不能录取到省示范性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D等的必须报学校行政会议研究确定。
4.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永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教发〔2017〕2号)精神,2022年全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政史综合、生地综合成绩均在我县范围内排名前5%,且语文成绩不低于110分的考生,可降低录取分数线10分;在我县范围内排名前2%,且语文成绩不低于120分的考生,可降低录取分数线20分。具体名单由县教育局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确定并予以公示。
(二)政策加分
2022年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优惠加分项目如下:
1.烈士子女(凭市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加20分。
2.少数民族考生(凭父母身份证、学生身份证、户口簿和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核查证明),聚居县(乡)的加10分,散居的加5分。
3.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10分(凭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学生身份证)。
4.军人子女根据《永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永教发〔2018〕2号)规定执行。
考生如符合以上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学校初审,学校必须将初审核后的优惠加分学生名单在6月10日前交县教育局基教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县教育局对学校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误后,于6月15日前统一汇总报市教育局。
四、统一平台录取
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要求,2022年我县继续使用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平台,对普通高中招生在录取过程中做到“五统一”:统一录取时间,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统一指标到校生管理,统一规范自主招生,统一审核录取名单。具体招生平台使用办法另行下文。
(一)统一录取时间
全县普通高中招生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各校在统一时间内进行录取,各校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批次。
(二)统一设置最低控制分数线
各校按招生计划数x1.2的人数设置最低控制分数线。各校不得录取分数低于教育局确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
(三)统一指标到校招生管理
坚持指标到校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导向,江永一中将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合理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确保指标到校生录取率达到85%以上,指标到校生录取对象必须人籍不能分离,且要在指标分配学校实际就读两年(原则上初二、初三年级应在指标到校学校就读)以上。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指标到校生统一在平台上进行,录取名单要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确定正式录取名单。
(四)统一规范自主招生
经市教育局认定的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可申请自主招生,但要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要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计划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按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规定,各校要将本校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备案。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在6月12日前向县教育局基教股上报自主招生申请报告,再由县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上报。学校自主招生方案要由县教育局基教股审批,招生对象为本校规定的招生范围内且参加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符合条件的学生。各校要加强对自主招生过程的监督,及时公布招生方案,公示录取名单,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学校自主招生录取要通过招生平台统一进行,录取名单逐级上报县、市教育局审核。自主招生录取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进行。
(五)统一划线录取
根据招生计划、学生志愿、学生成绩划定每所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分数线划定后,在平台上及时发布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各校规范开展录取工作,应当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在符合招生政策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严禁将录取分数与收费挂钩。
(六)统一审核录取名单
各校录取完成后,县教育局将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生、自主招生、划线录取等所有录取名单在招生平台系统内进行初审,市教育局按规定对录取名单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县教育局将录取名单发给各校,学校将录取名单在校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组织报名入学。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属违规招生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各校凭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的录取名单进行学籍注册。未经平台系统录取的学生、录取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学生不能注册学籍,各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录取区域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校长负责(民办学校由董事会和校长共同负责)。全县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未参加我县中考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籍。
五、日程安排
(一)6月10日前,制定《江永县2022年秋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政策性加分项目审核工作。宣传招生政策,让广大学生知晓招生政策。
(二)6月15日前,使用招生录取平台和线下组织初三学生填报志愿。
(三)7月24日前,确定自主招生名单、指标生和统一划线录取名单。
(四)7月26日,组织招生录取,下发录取通知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县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江永县2022年秋季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
顾 问:李林、蒋剑平
组 长:夏涛
副组长:欧阳印权
成 员:李平、江龙、李荣波、高云国、义定平、刘青春、胡焕进、周永平、夏继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招生工作监督组,办公室由李永波任办公室主任,邓超任办公室副主任,周名礼、陈晓芳、田红冰为成员;招生纪律监督组由义定平任组长,盛永东为成员,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及对违反招生纪律人员的查处。
(二)严肃招生纪律
各校必须严格落实教育部、省市招生入学有关纪律要求,严格落实“两个一律、 五个不得、十个严禁”。两个一律:(1)被普通高中正常录取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学生,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入学资格,一律不予注册;(2)普通高中学籍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一律不能参与普通高中录取。五个不得:(1)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不符合我省普通高中录取政策的学生(如在户籍地考试就在户籍地录取,在流入地考试就在流入地录取);(2)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3)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4)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5)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籍。十个严禁:(1)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2)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3)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4)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5)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6)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7)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8)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9)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10)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三)强化监督问责
县纪委监委驻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和县教育局将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控,将招生工作纳入对学校的目标管理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学校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和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