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现在规定只售卖不给业主进行租用,业主该怎么办?

2023-06-04 02:58:28 优质文章
合肥某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现在规定只售卖不给业主进行租用,业主该怎么办?既然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那么就不属于公摊面积,也就不能算作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应该由开发商决定如何处置,现在既然开放商选择只卖不租,那么业主也不能强制要求开...

合肥某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现在规定只售卖不给业主进行租用,业主该怎么办?

合肥某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现在规定只售卖不给业主进行租用,业主该怎么办?

既然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那么就不属于公摊面积,也就不能算作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应该由开发商决定如何处置,现在既然开放商选择只卖不租,那么业主也不能强制要求开发商开放地下车位租赁。但是地下车位当中有一部分属于人防车位是指一部分特殊规划出来的车位,用于可以发生的战争情况下使用,产权是属于国家的并不属于开发商,所以这部分车位是不可以买卖的,开发商也只能进行租赁,但是可以由开发商选择是长期租赁还是短期收费使用。所以可以和开发商协商租赁人防车位。

这涉及到车位归属,如果车位所有权归属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决定是租是卖。如果车位归属全体业主,则是租是卖由业主说了算。如何确定车位归属,看当时建房时的规划设计及审批,如果在当时就已经明确车位不是业主共同共有财产,那属于开发商的可能就很大。如果业主觉得在买房时,房价中已经包含了车位开发的成本,可以起诉开发商,主张车位归属全体业主,江苏无锡有个案子,就判车位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是个伪命题!地下车库的初始登记,是开发商的名下,那时候就只有开发商一个“业主”。但是,随着房产销售的分割,地下车库的产权也要分割转移,只不过是开发商不愿意配合,这也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困难的一个原因!

按照《民法典》规定,规划范围内的车位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产权车位开发商可以通过赠予、销售、出租三种方式来处置,但是前文是“首先满足业主停车的需求”,也就是说业主需求是在第一顺位,当业主提出租赁要求时,开发商必须遵循业主需求。另外,在《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更是明文规定,对于产权车位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租赁要求时,开发商不得拒绝。安徽省在这一明文规定可以视作对于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具体细化,以上电询过安徽省住建厅。开发商产权车位只卖不租是违法行为,以上法律法规都很明确。开发商拒不执行的,业主可以向属地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合肥市房产局以及安徽省住建厅进行投诉举报。

我不懂这题是什么意思?既然明白说是开发商的产权,人家就有权处置自己的产品,不是你该怎么办的事。如果我问你,你房子多又不想租,我又没房子住,你不让我住你家,我该怎么办?请问你怎么回答我?而且人家已公开出售了,你可以买的啊,现在是房子过剩,车位难求,既然有得卖,不是好事吗?人家只卖不租,是人家自己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