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大学考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多年来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实际情况,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1.闭卷考试时,学生在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符号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带入考场考试座位或带在身上;
2.将通讯工具、设备、电子词典等带入考场考试座位或带在身上;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在考卷上动笔;
4.手中持有试卷的考生主动与另一考生讲话(后者没作回答);
5.考试过程中打手势、暗号;
6.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他人窥视其试卷提供方便;
7.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互相说话(不论说话内容与考试是否有关,也不论是否动笔);
8.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拖延考试时间; 9.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借文具及其它物品;
10.未办理考试手续而擅自参加考试或未经允许擅自缺考;
1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12.在答卷的姓名、学号(准考证号)处出现涂改痕迹;
13.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4.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影响考场秩序; 1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16.不按国家规定(报名)擅自参加国家外语统考。
二、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1.闭卷考试时,将带有字迹的纸张垫在试卷下面或握在手中;<< p="">
2.采用各种方式为他人提供违纪、作弊条件,提供资料;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窥视他人试卷并在自己试卷上动笔,或窥视他人试卷两次;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小抄或电子辞典等;
6.因特殊原因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在考场外看书或笔记或通过其它方式获取、传递考试信息;
7.试卷被认定为雷同卷(被动者);
8.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9.参与团伙作弊或交换试卷;
10.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11.试卷被认定为雷同卷(主动者);
12.将通讯工具、设备带入考场考试座位并使机器处于开机状态,无论观看或听到与否;
13.委托他人或受委托替考;
14.在考试开始前,采用非正常手段取得试卷、试题或答案(无论答案真假)。
三、学生违纪行为与作弊行为的处理
1.对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允许参加重考,视违纪情节严重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有考试作弊行为1~5之一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作弊情节严重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只允许参加一次本门课程的重考;
3.对有考试作弊行为6~8之一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作弊情节严重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只允许参加一次本门课程的重考;
4.对有考试作弊行为9~14之一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作弊情节严重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者只允许参加一次本门课程的重考;
5.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校院两级本科生教学委员会共同研究认定后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1.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写出情况说明,并且由两人以上签字后,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2.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实认定,并讨论决定,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3.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实认定,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讨论、决定。
4.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实认定,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并经校长会议批准。处分决定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程序依照《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执行。
6.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申诉程序依照《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执行。
本处理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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