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泉城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大学考试]
济南大学泉城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的知识、技能及综合素质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考试主要是检验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考试。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安排试卷印制,检查各二级学院(部)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汇总全校的考核成绩,评价考试质量,组织补考等。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分管教学领导主持下,组织安排本单位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各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各专业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等。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七条 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平时考核,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以及未完成实验等情况的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备注“取消考试资格”。
第八条 在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经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教务处汇总后通知学生辅导员签字,辅导员在考试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九条 在考试前两周,该学期未注册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报学院负责人审批后通知学生,同时送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由教学管理办公室通知任课教师后报教务处备案。未注册学生若参加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要求
第十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考试课程一般应安排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统一编排,集中时间授课的考试课程可申请在课程结束1周后进行。所有考查课程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教务处负责协调与检查。
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对某些课程,经教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包括答辩)或者笔试、口试相兼、大型作业(设计)、上机考试等方式。各教学院部应积极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探索“非标准化答案”考试。
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可随堂进行考核。考查课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核成绩与学生完成课内作业情况、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习报告等情况评定,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作业、阶段测验、试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的小测验情况等)评定。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培养方案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需要变更课程考核方式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当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变更要求和理由,报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后,向教务处提交培养方案修改申请。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
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分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间安排考试,时间为110分钟(特殊情况须提前报批)。口试抽题签和准备时间为30分钟,口答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师答疑
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安排好答疑,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第十四条 考试计划与安排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编制考试计划。所有公共课的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务室地点、考试人数、监考教师人数等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开课单位按教务处的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考试工作。专业课的考务工作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考试命题与印制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要求
(一)试卷格式、命题类型要与“济南大学泉城学院考试试卷模板”要求相一致,要求语言规范,语法正确,试卷一律打印;
(二)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内容包含三个层次,呈递进等级关系。第一层次考查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及基础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第二层次考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层次考查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第三层次命题内容不低于总内容的20%;已经建立试卷库的课程,试题由各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随机抽取考试试题;未建试卷库的,由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负责组织命题;
(三)公共必修课及两个教学班以上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集中流水阅卷;
(四)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应清晰准确,客观性试题答案要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解题各步骤、各要点的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五)每门课程应在考前一周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型、题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两套试题中完全相同题目的分数之和不得超过20分;命题教师要模拟答卷,避免出现大部分学生提前交卷的情况;考试成绩分布合理;
(六)试题内容与前两次同一课程试题的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内;合成(包括计算机组卷)试卷时,要把同一题型的试题编制在一起,试题编排总体上要做到由易到难,由简到繁;
(七)命题结束后,命题教师应提供试题及填写好的《济南大学泉城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审批表》,经所属教研室主任签字审核,由所在单位教学负责人复查并选定考试用题;命题应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要简明扼要,具有可操作性;
(八)试卷印刷期间,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学生或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印制试卷的现场。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十六条 试卷制作完成后,必须经命题教师对制成试卷的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点数,并同《考场记录》一同装袋、密封。
第十七条 命题教师应将密封好的试卷袋在第一时间送到开课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开课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要将验收合格的试卷妥善保管,试卷不允许离开办公区域,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半小时至指定地点领取。大型公共课考试可单独组建考务室,监考教师直接到考务室领取并送回试卷。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立即进入考场,在考前5分钟当众开启试卷密封袋,并按当场考生实考人数分发试卷。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核对试卷数量并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序,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后装袋,交回考务室。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 考试原则上要求同一排每两个相邻学生中间,必须有1-2个空位。学生座次按学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教师,7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名及以上监考教师。
第二十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书籍、工具书、各种通讯工具、具有信息存贮性能的器件及其它有可能用于作弊的物品带入考场(特殊科目如需使用计算器等,应在考试前向教务处说明,开卷考试课程可携带教师指定的书籍或工具书)。
第二十一条 考试学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准时进入考场并按规定对号入座,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进入考场的考生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第二十二条 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周边停留、喧哗,更不准影响他人考试。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等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方可离开座位。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或监考人员要求答题)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或监考人员要求结束答题)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能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考生若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门考试课程的考试成绩,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让违规人员签名,违规人拒不签名的,考试工作人员需写明情况,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汇总考生违规记录,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监考、考务工作人员和阅卷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杜绝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误差的;
(五)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八)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九)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二)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考、考务工作人员和阅卷教师若有以上违纪行为之一,将根据济南大学泉城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场、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核对试卷、检查学生是否对号或按要求就座等准备工作,凡因故不能按时到达考场的监考教师应提前告知所在二级学院(部),并告知教务处,由该教师所在学院(部)及时安排接替人员。迟到或旷工的监考教师按教学事故论处;
(三)监考教师在考试前要向学生宣布考试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监考教师应佩戴监考牌并在黑板上注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监考教师姓名;
(四)监考人员监考时不准吸烟、不准读书看报、不准使用手机、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楚之处应由监考教师通知命题教师,当众答复;
(五)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应向全体学生强调考试纪律并尽可能杜绝作弊行为的发生;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当场宣布并没收违纪、作弊材料,在考场记录内注明学生的姓名、班级及违纪或作弊情况,同时填写《考场记录》,让违纪(作弊)学生签字后连同违纪(作弊)材料一起送交教务处;在考试结束后,由学生工作处向全校公布处理决定;监考人员应将“缺考”“违纪或作弊”学生名单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中;
(六)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或提前终止考试时间;
(七)考试结束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由主监考送交考务室;
(八)课程主讲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主考负责、巡考督查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成立相应的考务机构,实行主考负责、巡考督查制。
(一)校级机构
考试期间,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全校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有权予以撤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4.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二级学院(部)机构
二级学院(部)应由各院长(主任)担任主考,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等考务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的试卷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本部门考风考纪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阅卷教师任意提分与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
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一周内给以正式答复。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成绩评定
(一)考试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实习、实验、社会调查、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为20%-40%(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到40%-60%),期末考试成绩占60%-80%。考查课的考核记录和成绩评定依据必须保存,考查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分制。
(二)试卷记分要科学规范,评卷及签名一律使用红笔。各题扣分处用“/ ”标记,明确标示“负分”,在大题题首标记本题得分即“正分”,卷头记卷面总分。首份试卷卷首各题得分及总分签字栏需评阅人签署全名,其他试卷对应位置只签评阅人姓氏。评阅过程中若出现改动,评阅人需在改动处签署全名。
(三)所有试卷应实行流水作业方式集体阅卷。所有考试应由二级学院(部)组织有关教师在特定的时间和办公地点内集中阅卷,严禁教师将试卷带回家中或在其他地点自行批阅。
(四)考试阅卷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且设专人复核。
(五)任课教师如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阅卷工作时,必须报请二级学院(部)安排他人阅卷,不得拖延。课程成绩单不得出现任何涂改痕迹,成绩单一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核试卷、签字且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修改。
(六)阅卷人要按照要求进行试卷分析。
第三十六条 成绩录入
(一)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五天内完成课程综合成绩的录入工作。成绩录入后,要认真核对,避免错录、漏录成绩的情况发生。教务管理系统在考试结束两周后关闭成绩录入界面,仍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
(二)成绩录入由任课教师完成,并对录入成绩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任课教师在成绩打印单上签字后交由教学管理办公室存档。
(三)涉及成绩登录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登记和录入成绩,不得对成绩作任何改动,凡故意变动成绩者除按照教学事故查处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试卷复查
(一)教务处将会同学校教学督导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上学期的试题质量和试卷评分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可采取普查方式,也可采取抽查方式,检查结果向各二级学院(部)及时反馈。
(二)试卷检查不合格者(如:试卷不符合命题基本要求、试卷核分错误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试卷存档
(一)各二级学院(部)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存档管理工作,各任课教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二)试卷阅完后应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试卷袋以课程、班级为单位封装、存档;
(三)凡课程名称相同而教学大纲不同的试卷,须注明课程代码已示区分;重修、补考的试卷应独立封装,在试卷封皮注明;
(四)试卷存档材料及依次顺序为:“试卷封面”“成绩登记册”“试卷分析报告”“命题计划”“A卷及B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空白试卷(A卷及B卷)”“考场记录单”“学生试卷答题纸或答卷”;
(五)各二级学院(部)要建立试卷存档目录,该目录内容包括:专业、考试班级、课程名称、考试时间、考试人数、授课教师、存放地点等;
(六)全校公共课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立卷存档;
(七)所有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八)考核方式采用非试卷形式的,应有考核存档材料,存档要求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成绩查询与更正
(一)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二)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查阅原始成绩档案必须履行严格审批程序;查卷要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部)分管领导批准,由主考教师和教务人员共同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三)经复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的,首先报开课学院(部)负责人审批后,由主考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签字,并填写《课程成绩更正申请单》,报教务处审核后修正录入;
(四)学生因出国需办理成绩单的,在校生由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供,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发放;毕业生由学校档案室提供成绩单复印件。
第十章 缓考、补考及重修
第四十条 缓考
因病要求缓考者,必须出示学校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及相关证明等,并经教务处批准;因事要求缓考者,除不可抗情况之外,原则上不准,特殊情况者,需本人至少提前两天申请,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一条 补考与重修
(一)补考是指在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中,首次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一次性考试,补考应在新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
(二)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违纪、作弊、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必须重修;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其它实践环节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只能重修;
(三)补考课程的成绩及格后按实际分计,补考的成绩一律不计算平时成绩;缓考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按该课程正常考试成绩评定办法计算后录入;
(四)学生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下者,只能选择重修该课程,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者,应继续重修该课程;
(五)重修的学生到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各教学管理办公室将重修报名情况报送至教务处备案并安排学生随后续年级重修;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者,应继续重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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