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904人(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2号)

2023-10-06 02:22:42 招考指导
2023年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904人(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2号)为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科学做好2023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49号)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公...
2023年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904人(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2号)

  为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科学做好2023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49号)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长府办规〔202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长春市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及岗位条件

  本次招聘共有580家事业单位,提供了1493个岗位,计划招聘工作人员2904名。其中:

  (一)长春市市直事业单位计划招聘569名。

  (二)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长春新区、莲花山、榆树市、德惠市10个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计划招聘969名。

  (三)长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基层治理专干计划招聘1366名。

  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及其条件详见《2023年长春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及其条件一览表(2号)》(附件1)、《2023年长春市10个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及其条件一览表(2号)》(附件2)、《2023年长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基层治理专干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条件一览表(2号)》(附件3)。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招聘范围为:2023年毕业的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2021年和2022年毕业且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是指: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2021年1月至报名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招考对象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岗位。

  6.年龄要求:

  (1)报考市直及10个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招聘岗位的,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7年3月24日至2005年3月24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82年3月24日以后出生)。年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3月24日(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为准)。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

  (2)报考各县(市)区、开发区基层治理专干岗位的,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及以下(1992年3月24日至2005年3月24日期间出生),研究生可放宽到35周岁及以下(1987年3月24日以后出生)。

  (3)报考面向二道区社区“两委”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开展的专项招聘岗位,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及以下(1977年3月24日至2005年3月24日期间出生)。

  7.报考面向二道区社区“两委”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开展专项招聘岗位的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面向二道区社区“两委”成员:在二道区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正职任职至少满2年,其他“两委”成员任职至少满3年的现任社区“两委”成员。

  (2)面向二道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在二道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现任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并在担任二道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个人或所在社区获得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8.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取得学历的人员,须于报名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岗位要求的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须于报名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

  (二)岗位条件

  1.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职称、工作经验(经历)等相关条件(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2.招聘岗位所设的专业条件与其所设的学历学位条件相互匹配。

  3.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以及考试类别均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设定,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解释。

  (三)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以及在职人员报考的,须征得定向、委培、所在单位或用人权限部门同意,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

  2.服务期限已满或无服务期限的在编在岗人员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或用人权限部门同意。

  3.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符合招聘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系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