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2023年盐城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教育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事局、盐南高新区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学校(幼儿园):
现将《2023年盐城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教育局
2023年6月26日
2023年盐城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盐城市区(不含大丰区,下同)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3年盐城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各地各学校要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严格执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政策,坚决做到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各地各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掐尖”招生。严禁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一对一”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并全力做好劝返工作。
二、统筹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各项工作
(一)编制招生计划。(1)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往年招生录取情况和今年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预测情况,制定并上报招生计划。(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师资配备等情况,制定并上报招生计划。(3)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全面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要求,对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进行审核,科学编制公办学校年度招生指导性计划和民办学校年度招生指令性计划,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明确招生范围。(1)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已公布的施教区进行招生。因学校新建、资源整合等原因,施教区需要调整或学位资源需统一配置的,由所属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定程序负责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方案。(2)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向市区范围招生。
(三)严格入学条件。(1)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盐城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盐教发〔2014〕14号)规定,对具有所在施教区内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与法定监护人同户籍),且其法定监护人户籍、住宅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居住地三者相符的,认定为相应施教区内生源。对三者不完全相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学位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认定的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7月31日。(2)市区民办小学招生,其招录的学生应为市区户籍或监护人在市区有房产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市区民办初中招生,其招录的学生应为市区户籍或市区小学学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应在该校有3年及以上年限学籍,且六年级全学年在该校就读,才具有直接升入该校初中的资格。(3)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严禁任何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提前接受义务教育。幼儿园大班毕业,但尚未达小学入学年龄的儿童,可回原幼儿园继续就读。已满6周岁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户籍所属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四)规范报名办法。(1)今年继续实行网上和现场相结合方式报名。网上报名系统设在 “我的盐城”APP。毕业年级学生(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下载并登录“我的盐城”APP,根据系统流程提示完成报名操作。(2)报公办学校的,如在施教区范围内,且持有与户籍地址相一致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可在网上报名;其他情形的,按相关施教区学校公告时间到学校现场报名。(3)报民办学校的,符合入学条件规定的可在网上报名,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局招生咨询点(盐城文港路初级中学内,亭湖区文港北路10号)现场报名,两种报名方式只能选择1种,各区和有关民办学校不得另行设置报名点。(4)对于有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意愿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要提供子女相应的报名申报材料,选择1所民办学校报名,并与该校签订承诺书,被录取则应按时送子女到该民办学校入学。家长履诺行为与其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联。(5)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学生名单由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复核,如有兼报的则取消报名资格。(6)市区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20日0时—7月23日24时。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24日—7月26日(具体时间以各学校公告为准)。截止后锁定报名信息。
(五)健全报名登记制度。(1)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非必要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2)按照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六)组织核查录取。(1)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逐一调查核实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资格,并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网上报名公办学校的,请按所属施教区学校公告要求到学校现场验证。学校验证时间原则上为7月27日—8月3日。(2)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所属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派位。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经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就读。(3)8月15日前,市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向所属区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招录学生名单,同时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外宣传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录情况。经所属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及时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通知书》。
(七)加强学籍管理。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分班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要切实加强转学工作监管,严禁以转学方式违规“掐尖招生”,对有转学需求的学生,严格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经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四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学籍转接。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没有办结转学手续的学生。
三、充分保障特殊群体学生入学
(一)保障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入学。非市区户口和来盐创业就业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居住区域的居住证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初中入学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书),于7月24日—7月26日向居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招生登记点提出申请,由相关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辖范围统筹安排。外来投资商子女需要来盐随读的,由投资项目落户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条件负责协调落实。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少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
(二)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盐城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市区各公办小学对施教区内残疾儿童少年,应动员家长送其到县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残疾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就读方式并予以落实。
(三)落实优抚对象、征收(拆迁)户子女等入学政策。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伤残警察、高层次人才和“盐商服务卡”持有人子女等入学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区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施教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拆迁)户就征收和拆迁时间、安置住址、安置对象等进行核查确认,并根据市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秩序
1. 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教育、宣传、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监察及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组成的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学校的招生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各地各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招生录取工作相关信息报市教育局备案。
2. 加强政策宣传。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及时公布今年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方法和步骤,公布所有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以及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等信息。各学校要主动服务家长和学生,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理性安排子女入学。做好风险防控、维稳及舆情引导等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序平稳实施。
3. 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将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阶段性重点内容,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常规性督导。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受群众监督,帮助解决难题,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关于重申全市中小学招生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通知》,对提前招生、“考试”招生、随意转学、变相分快慢班等各类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削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各区如涉及施教区调整和招生实施办法变化等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县(市)和大丰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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